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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 (EB1, EB2, EB3)

所谓“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又称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条件, 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Permanent Legal Resident,又称PLR),即绿卡(Green Card)。

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 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 (杰出人才EB-1)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EB-1(b) 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 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 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 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c)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 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EB-1(c)的要求如下:

  •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 (Employment Second Preference,简称EB-2)

 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又称“高级学位的专业/特殊技能人才” (Professionals Holding Advanced Degrees and Persons of Exceptional Ability)移民,主要是为满足美国某些短缺的劳工领域,招纳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而制定的移民政策。根据移民法规定,拥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兼有五年与专业相关工作经验的外籍人士,在美国短缺的劳工领域,由美国雇主为其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简称NIW)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Secon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2)的一个特例。在正常的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申请中,申请人不仅需要美国雇主,而且需有美国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的承诺(Permanent Job Offer),并由其雇主为其向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 简称DOL)申请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简称LC)。 在获得劳工证批准以后,再由雇主为其向移民局提出第二优先移民申请(EB-2 I-140)。 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则是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或有能力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 (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第三类优先 (Employment Third Preference,简称EB-3), 又称“熟练技术、专业/非技术工人” (Skilled Workers, Professionals, and Unskilled Workers (Other Workers))移民,主要是为满足美国某些短缺的劳工市场,招纳合格的技术工人而制定的移民政策。第三优先类分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 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Professionals)、以及非技术类的其它工人(Unskilled Workers (Other Workers))。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 熟练工人:申请人必须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 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及

  • 其它工人: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贝肯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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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并考虑的问题

涉及雇主的申请,应核对岗位、雇佣记录和申请材料中的描述是否一致。职业移民申请与工资和劳动关系问题可能需要协调审查。USCIS 的职业移民绿卡指引可帮助确认办理框架,但不能把雇主愿意支持申请视为所有资格条件已经满足。

跨境企业安排中,公司层面的决定与个人移民资格需要分别核查。公司结构及雇佣文件可能支持事实说明,但不能代替职业移民资格评估。参照USCIS 的职业移民说明时,应检查申请类别与实际岗位、经历和企业记录是否相符。

规划申请费用时,应把政府收费、翻译及文件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分开。申请类别和办理步骤会影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而职业移民项目还可能涉及不同申请人的责任分工。提交前应核对USCIS 的当前费用表,不沿用旧文章或旧收据中的金额。

准备申请时,应把身份文件、此前申请和官方通知按时间整理。申请材料与身份经历的核对有助于发现表述不一致;具体类别的资格要求则决定哪些事实必须进一步证明。核对USCIS 的绿卡申请步骤后,仍应以适用表格的当前说明和实际程序为准。

规划移民事项时,应先确认申请基础,再区分申请获批、签证签发与入境等不同阶段。永久居留资格评估需要结合完整经历,而整体身份规划还应考虑家属和既有程序。可从USCIS 公布的绿卡类别核对办理方向,不应把某一类别的要求直接套用于另一类别。

与人员有关的问题往往同时影响企业运营和个人权益。工资、工时和离职记录应与企业内部政策和管理安排保持一致。涉及联邦工资要求时,可以查阅美国劳工部的 FLSA 指引,并另行核对州法;职位名称或双方对关系的称呼,不能代替具体事实分析。

如果资金、资产或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应把各地发生的事实分别列明。跨境文件和执行问题与境外收入及税务身份可能需要协调处理。IRS 的国际纳税人资料可作为美国税务部分的起点,但不能据此推定另一国家适用相同规则。

赴美、离境或身份变化时,应把移民事项和税务事项分别判断。身份与停留经历和税务居民及申报义务并不是同一个问题。IRS 的国际纳税人指引可用于核查税务部分;在安排工作、旅行或资产转移前,应确认哪些问题需要分别取得专业意见。

境外出具的文件应保留原件、取得过程及完整翻译。跨境文件核查可能与移民资格证明同时相关,但每项材料的用途应明确。准备移民申请时,应对照USCIS 的当前表格说明核查要求,避免假定一份曾被其他机构接受的文件必然满足此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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