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服务
贝肯律师楼为个人、家庭及雇主提供美国移民法律服务,涵盖家庭与职业移民、投资移民、临时签证、人道主义救济,以及身份、递解和申请延误等事项。我们结合客户目标、申请记录及相关家庭、刑事或企业事务,梳理需要评估的问题与办理安排。我们提供中英文沟通支持。您可通过下方目录查找相关服务及介绍。
如需咨询移民服务,请联系律所或致电(857) 990-9060。我们提供中英文沟通支持。了解专业团队。
本页目录
我们提供以下移民法律服务:
家庭移民
从家庭团聚的目的出发,分别了解婚姻、父母及其他亲属相关申请,以及未婚夫或妻签证。
婚姻绿卡
配偶在美国境内和境外,办理流程有什么不同?
配偶所在地点会影响需要评估的办理路径。在美国境内,应结合入境、身份及其他条件判断是否适用身份调整;在境外,通常需要了解领事程序。婚姻关系和申请获批本身不代表所有绿卡条件均已满足。可结合USCIS直系亲属绿卡说明核对。
准备婚姻绿卡申请或面谈时,先整理哪些材料?
可先按时间整理双方身份及婚姻文件、共同生活记录、既往移民申请和官方通知,再根据适用程序核对材料要求。材料应真实、一致,并保留原件;具体清单需要结合案件情况确定。
婚姻绿卡 (Marriage Green Card)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如果您符合某些资格要求,您可以根据您的家庭关系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并获取绿卡。绝大多数的呈请人为了给外国配偶进行绿卡的身份申请,需要先向移民局建立或证明真实的婚姻关系,而这要求呈请人向移民局提交表格(Form I-130)以及相关文件性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美国政府遵循两种不同的程序来确定配偶是否有资格获得基于婚姻的绿卡。正确的流程取决于配偶目前居住的地方:
对于居住在美国的绿卡申请人
如果寻求绿卡的配偶实际居住在美国,下一步是提交 I-485 表格(官方称为“身份调整”申请)。 I-485 是向 USCIS 提交的,其主要目的是确定配偶有资格获得绿卡。
对于居住在国外的绿卡申请人
为居住在国外的配偶申请绿卡有不同的流程。下一步是向国务院运营的国家签证中心(NVC)提交申请。 NVC 收集必要的表格和文件,并决定配偶是否准备好在美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面谈(称为“领事处理”的程序/ Consular Processing)。
无论何种程序,婚姻绿卡面谈都是值得注意和准备的。我们的移民律师提供至少两次的面谈培训,协助您准备面谈并了解相关程序。根据客户或案件的需要,我们也提供专业的移民律师全程陪同客户进行移民局婚姻绿卡面谈。
无论您处理婚姻绿卡的申请期间,还是婚姻绿卡已经获批,婚姻是宝贵的,但不是绝对稳定的。离婚可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贝肯律师楼的律师可以全面考量移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结合您的情况评估离婚安排,并且可以在家庭法院作为离婚律师处理各类有争议或无争议的离婚案件。我们将结合您的婚姻和移民情况,评估离婚可能产生的身份影响与应对方案。
父母及其他亲属移民
申请亲属移民,为什么要先确认亲属关系和申请人身份?
不同亲属关系、申请人的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以及受益人的年龄和婚姻状况,可能对应不同类别。应先确认类别,再核对申请程序和签证名额,不能直接套用其他家庭成员的办理条件。
亲属移民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如果您符合某些资格要求,您可以根据您的家庭关系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并获取绿卡。
如何给父母办绿卡?
要为您的父母(母亲或父亲)申请以绿卡持有者的身份居住在美国,您必须是美国公民且年满 21 岁。绿卡持有者(永久居民)不得申请带父母永久居住在美国。父母可以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等。
未婚夫/妻签证
未婚夫签证
美国公民可以提交I-129F表格,外国未婚夫/妻申请,以便他们的未婚夫/妻可以在90天内来美国结婚。
职业与投资移民
本部分集中介绍以永久居留为目标的职业及投资移民类别。临时工作及E-2投资者签证另列于下一部分。
职业移民/ 劳工绿卡 (Employment-Based Green Card)
美国移民法为外国人提供了多种通过在美国就业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得绿卡)的方式。这些基于就业(EB)的“优先移民”类别包括:
EB-1职业移民
EB-1、EB-2与EB-3应如何初步区分?
三类申请有不同的资格和证据要求。评估时应分别考虑申请人的教育、经历、能力、工作安排及申请依据,而不是只按职业名称或学历作判断。具体类别可参照USCIS职业移民绿卡分类。
第一优先 (EB-1) – 优先工人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士;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
或者某些跨国经理和高管
EB-2及国家利益豁免NIW
NIW与一般需要雇主支持的EB-2申请有什么不同?
NIW属于EB-2框架中的国家利益豁免途径。申请人仍需满足相应EB-2基础资格及豁免标准;符合要求者可以自行申请,并申请豁免工作邀请和劳工证要求。自行申请不等于自动符合资格。详见USCIS的EB-2及NIW说明。
第二优先(EB-2)——持有高级学位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专业人士(包括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EB-3职业移民
第三优先(EB-3)——技术工人、专业人员或其他工人
EB-5投资移民
商业或投资移民
您可以通过投资者签证合法移民到美国创业或投资。
EB-5投资移民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USCIS 管理 EB-5 计划。根据该计划,投资者(及其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有资格申请绿卡(永久居留),如果他们: 在美国的商业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并且计划为合格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 10 个永久性全职工作。
申请步骤 - EB-5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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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I-526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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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526申请表批准之后,可以:
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I-485,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的 申请表格,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身份调整为美国境内有附加条件的 永久居民,或
向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提交DS-230或DS-260表格,移民签证和外 国人登记申请,以取得EB-5签证入境美国。
在I-485申请获得批准或通过EB-5移民签证入境美国之后,EB-5投资者和其所属的家庭成 员将获得两年有附加条件的永久居留权。
访问、学习与工作签证
本部分按照来美活动介绍临时签证。签证、在美身份、停留期限及工作授权应分别核对,不能相互替代。
商务与旅游签证
商务或旅行签证
B-1/B-2商务旅游签证主要面向短期商务旅行(B-1)或旅游观光/寻求医疗服务(B-2)的申请人。一般而言,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参加科技/教育/专业/商务领域的会议、处置房产或洽谈合同的申请人。B-2签证颁发给赴美休闲/娱乐的申请人,包括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医疗以及其他联谊、社交或服务性质的活动。B-1和B-2签证通常会合二为一,作为一类签证颁发: B-1/B-2。
如需申请B-1/B-2签证,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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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比如参加商务/休闲/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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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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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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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够确保在赴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学生签证
学生签证的有效期,是否就是在美国可以停留的期限?
两者不能等同。签证主要涉及赴美申请入境;获准停留的记录及身份条件需要另行核对。国务院说明,不能用签证到期日判断获准停留期限,应查看I-94中的日期或D/S标记,并结合身份要求评估。详见签证有效期与停留期限的区别。
学生签证
美国政府热诚欢迎外国公民赴美求学。申请人必须首先被美国的学校或项目录取,然后才能申请学生签证。一旦录取,美国教育机构就会为每位申请人提供申请学生签证所需的批准文件。
F-1签证
这是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类型。如果您希望在获得美国政府承认的学校(包括获得认证的美国大学或学院、私立中学或获得批准的英语学习项目等等)就读,应申请F-1签证。贝肯律师楼关注留学生群体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细心周到的法律服务。
M-1签证
如果您希望在美国的非学术或职业教育机构进行学习或培训,应申请M-1签证。
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学生不得进入公立小学(从幼儿园到八年级)或政府资助的成人教育项目就读。因此,F-1签证不适用于此类学校。
准备在公立中学(从九年级到十二年级)就读的申请人可以申请F-1签证,但外国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此外,学校还必须在I-20表上标注学生已缴纳教育费用而未接受任何资助,同时说明缴费金额。
注意: A类、E类、F-2类、G类、H-4类、J-2类、L-2类、M-2类或其他衍生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进入公立小学和中学就读。
交流访问及家属签证
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J1 Visa)
美国政府热诚欢迎外国公民赴美参加交流访问项目。申请人必须首先被美国的正规项目主办方录取,然后才能申请交流访问学者签证。一旦录取,美国教育机构或项目主办方就会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签证所需的批准文件。
交流访问学者项目所对应的J类签证旨在促进教育、艺术、科学领域人员知识和技能的交流。参加者包括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或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赴美进行下列活动的国际访问学者:旅行、观测、咨询、研究、培训、分享或示范专业知识/技能、参加有组织的民间交流项目。
如果J-1签证主申请人的配偶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希望在其留美期间前去陪伴或团聚,应申请J-2签证。如果配偶或子女没有与签证主申请人一起在美国居住生活的计划,只是希望利用假期探访,也可以申请针对游客的(B-2)签证。
交流访问学者的配偶和/或子女不得以J-2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除非其向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USCIS)提交I-765表申请工作许可证(Application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并获得批准,J-2签证持有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工作。
专业工作及其他H类签证
主申请人可以工作,是否意味着家属也可以工作?
不能这样推定。家属是否具有工作授权,应分别核对其身份类别、有效记录及适用要求;下文对H-4和L-2家属的说明也应分别阅读。不要仅因配偶获得工作资格,就推定本人或子女同样具备资格。
非移民类就业签证/ 工作签证 (Nonimmigrant Working Visa)
这是发给寻求进入美国在特定时间段内临时工作的人的签证。非移民类的工作者可能会选择通过H-1B, H-2A, H-2B, H-3, L-1, O-1, O-2, P-1, P-1S, P-2, P-2S, P-3, P-3S, Q-1或者R-1为美国的雇主进行工作。而某些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有可能会通过延期或境内身份转换进而获得E-1, E-2, E-3, H-1B1或TN的身份。
H-1B(专业人士)
如果申请人希望去美国从事预先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则应申请H-1B签证。此类签证要求申请人在准备就职的专业领域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USCIS将审查申请人的就职背景和个人条件,以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技能要求。申请人的雇主应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劳工情况申请表,包括雇佣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
虽然H-1B工作签证是绝大多数留学生的首选,由于申请人数过于该类签证的配额,目前绝大多数的申请者必须要面对移民局H-1B申请的随机抽签。如果您有关于H-1B的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H-1B1(基于条约的临时工作签证)
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功签署后,合格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暂时在美国工作。智利和新加坡公民有资格作为主申请人,如果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是其他国家的国民,也不受影响。H-1B1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在他们所选择的美国工作区被聘用,尽管雇主不必提交I-129表和非移民工作者请愿书,申请人也不需要在提交签证申请前获得批准通知书(I-797表),但是请愿人需要在申请签证之前向劳工部提交外国劳工认证申请。
H-2A(季节性农业工作者)
在缺乏美国本地工人时,美国雇主可通过H-2A签证招募外国公民赴美从事短期农业工作。如需在美国短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农业工作,则可申请H-2A非移民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美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雇主)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提交I-129表,申请批件。
H-2B(技术性和非技术性工作者)
如需赴美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但美国缺乏相应本地工作者时,应申请H-2B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核证,以确认没有合适的美籍公民能够胜任申请人就职的岗位。
H-3(受训人员)
如需赴美接受为期一到两年的培训(除研究生教育或培训以外的任何领域),应申请H-3签证。这种培训可以受薪并且允许申请人参加实践工作,但不得从事生产性工作,而且前提是申请人在本国无法获得同类培训。
H-4(家属)
H类主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能申请H-4身份。H-4身份本身一般不提供工作许可;符合条件的H-4配偶可以申请就业授权。家属须分别核实资格及有效工作授权,不能将配偶的例外规则套用于子女。
跨国公司调派及L类签证
L-1(公司内部调职者)
如果您是跨国公司的雇员,被临时派往美国的上级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单位工作,则需申请L-1签证。此处所述跨国公司不限于美国/外国企业。要获得L-1签证,申请人必须属于管理层/高管层或拥有专业知识,并且被公司派往美国担任此类职位,但赴美前后的职位头衔不必完全相同。此外,在申请赴美工作的前三年中,申请人须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连续工作满一年。只有在申请人准备就职的美国公司或附属机构获得USCIS的申请批件(无论以集体调职形式(blanket)还是个人调职形式)后,才能申请L-1签证。
L-2(家属)
L类主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能申请L-2身份。符合条件的L-2配偶可基于有效身份获得工作授权,证明文件通常涉及带有适当配偶类别标记的I-94;并非所有配偶都必须先申请EAD才可工作。应按USCIS的L类就业授权说明核对文件;L-2子女不因此获得工作授权。
E-2条约投资者签证
E-2投资者签证与EB-5投资移民有什么区别?
E-2属于非移民投资者类别,EB-5属于以永久居留为目标的投资移民类别。两者的国籍、投资、企业及其他要求需要分别核对;取得E-2身份不等于取得绿卡。可分别查看E-2说明和EB-5说明。
E-2 条约投资者
E-2 非移民分类允许条约国家的国民在向美国企业投资大量资本时进入美国。如果条约投资者目前在美国处于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他们可以提交 I-129 表格以请求将身份更改为 E-2 分类。如果期望的雇员目前在美国以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合格的雇主可以代表雇员提交 I-129 表格,要求将身份更改为 E-2 分类。
人才、演出及文化交流类别
O类签证
O类签证主要面向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界或电影电视制作行业的杰出人士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P类签证(艺术家、演艺人员)
P类签证主要面向准备赴美表演的体育界/演艺界人士、艺术家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Q类签证
如果您计划赴美参加以提供实践培训、就职机会以及分享本国历史、文化、传统为宗旨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则应申请Q类签证。要申请此类签证,项目主办方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
人道主义移民与保护
不同保护途径的事实基础、申请条件及程序并不相同,应结合个人经历和文件分别评估。
政治庇护
评估庇护问题时,为什么需要完整的个人经历和时间线?
需要了解发生过什么、涉及哪些人、事件原因、相关日期及现有证据,并核对既往陈述和申请记录。单独的故事范本不能代替个人事实,也不能据此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难民或政治庇护 (Refugees/ Asylum)
每年都有人来美国寻求保护,因为他们遭受了迫害或担心他们会因为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或者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如果您有资格获得庇护,您可能被允许留在美国。要申请庇护,请在抵达美国后的一年内提交 I-589 表格,申请庇护和暂缓遣返(Application for Asylum and for Withholding of Removal)。庇护及相关工作许可的费用,应以提交时的USCIS表格说明、费用表及适用通知为准。 您可以在提交申请时或在对您的案件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将您在美国的配偶和子女包括在您的申请中。要将您的孩子包括在您的申请中,该孩子必须未满 21 岁且未婚。“庇护”系在美国境内申请难民保护的一种方式,包括不被驱逐出境。获得庇护身份一年后,庇护申请人可以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庇护申请人还可以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出保护或申请。
在政治庇护案件的审批期间,申请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可能有机会申请在美国合法工作的C8工卡和SSN税号,用以合法工作并维系家庭生活开支。
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SIJS
取得州法院相关命令,是否就等于取得绿卡?
不等于。州法院程序、SIJ分类申请与后续永久居民申请是不同环节。法院命令并不代替USCIS对移民申请的审查;分类获批后,仍需核对后续申请条件及签证名额。参见USCIS的SIJ绿卡说明。
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 (青少年保护法案) - 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 Status
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系一种移民救济形式,面向在美国、符合年龄及婚姻状况要求,并取得相关州法院认定的青少年;具体资格涉及虐待、遗弃、忽视或州法下类似原因等条件。SIJS分类可能为符合条件者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提供基础,但分类获批不等于直接取得绿卡或公民身份,还需满足后续申请条件及签证名额要求。申请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需要两步:
先从州法院获得可以确定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的断定令,
然后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办公室提交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实际申请。
犯罪受害者U签证
犯罪受害者的移民选择:U签证
U签证是为某些犯罪活动受害者提供的一种移民救济形式,并作为一种工具来帮助执法部门查明罪犯和帮助受害者。U签证为持有人临时提供4年居留期限,其中一些持有人最终有资格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每年签发10,000张U签证,造成大量签证申请积压。签证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无证件的犯罪受害者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和起诉犯罪,而不必担心被驱逐出境。
身份问题与递解程序
本部分集中介绍已有身份的核查、刑事案件的移民影响,以及移民程序中需要及时识别的通知和决定。
身份维持、延期与转换
核查在美身份时,为什么不能只看护照上的签证?
签证有效期与获准停留期限不同。应同时核对入境记录、I-94、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实际学习、工作或其他活动是否符合身份条件。涉及延期或转换时,还需按具体类别核对适用要求。可参照USCIS身份转换说明。
刑事案件的移民影响
刑事案件在州法院中的处理结果,是否足以判断移民后果?
仅凭州法中的罪名名称、轻重罪标签或是否判处监禁,通常不足以完成移民影响评估。应取得完整的指控、处分及相关记录,再结合具体移民事项分别审查,避免只凭口头概述作判断。
作为拥有超过五十年的麻省移民律师楼,我们聆听您的意见,并利用我们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清晰的意见和实现移民的路径。我们律师事务所从事移民法多年,并密切关注美国移民局和其他美国移民机构的状况。一些移民客户可能会因刑事指控而导致产生加重重罪,可能影响移民申请或身份调整资格。作为麻省享有声望的综合性律师楼,我们的移民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地协调其他专业领域的律师共同完成案件,例如影响移民身份的刑事案件或者投资移民的财务或税务规划。
递解辩护及移民法庭程序
收到移民法庭或递解相关文件后,应先整理什么?
先保留完整文件,记录案号、通知日期、出庭日期及已经收到的命令,并整理现有身份和以往申请记录。具体应对需要结合程序阶段和文件内容评估,不能仅因正在沟通或准备材料,就忽略文件中的日期要求。
驱逐出境辩护
如果您面临被美国驱逐出境,移民律师可以为您辩护。
驱逐程序
这些是在移民法庭进行的行政程序,以帮助确定一个人是否应该被驱逐出境。
不利决定、上诉及重新审核
收到不利决定后,是否都适用同一种上诉方式?
不是。应先核对决定类型、作出决定的机构、通知中的救济说明及适用期限,再判断是否存在上诉、重新开启、重新考虑或其他程序。不要把一种申请的程序和期限套用于另一种。可参照USCIS关于上诉和动议的说明。
移民上诉或重新审核
如果USCIS的决定不利于您,您的律师可以帮助您提出上诉。
入籍与公民身份
归化入籍与通过父母取得公民身份属于不同路径,应分别核对事实、时间和证明文件。
归化入籍
持有绿卡后,是否可以只按绿卡有效期判断入籍资格?
不能。应根据申请类别核对永久居民年限、连续居住、实际在美时间、离境记录及其他资格要求。绿卡卡片的有效期并不等于已经满足入籍条件。参见USCIS的N-400说明。
美国公民申请 (Citizenship and Naturalization)
公民身份是一种独特的纽带,它将人们围绕公民理想和对美国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信念团结起来。 决定成为美国公民是移民可以做出的最重要的决定之一。根据您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获得公民身份。
入籍(Naturalization)是在满足国会在《移民和国籍法》(INA)中规定的要求后,将美国公民身份授予合法永久居民的过程。
通过父母取得公民身份
通过美国公民父母取得公民身份,与本人申请归化入籍一样吗?
不一样。通过父母取得公民身份可能涉及出生时取得,或出生后满足特定条件时取得;判断需要结合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及相关居住、监护等事实。不能仅凭父母是美国公民这一点直接下结论。参见USCIS相关说明。
公民身份的获取(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是通过美国公民父母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但在 18 岁之前获得的。
美国国民,包括双重国籍,必须使用美国护照进入和离开美国。外国也可能要求双重国籍的人使用其护照进出该国。使用外国护照往返美国以外的国家并不违反美国法律。
申请延误与催办令
先明确申请在哪个机构、处于哪个阶段,再评估查询、跟进和可能的诉讼途径。
USCIS申请延误
移民申请长期没有决定,评估前应整理哪些记录?
可先整理收据号、申请及生物信息日期、补件通知和回复、面谈记录、历史查询及机构回复,并查看相应表格的处理时间信息。等待时长只是评估因素之一,不能仅凭等待几个月判断是否适合起诉。查询USCIS处理时间。
使领馆申请延误
使领馆延误与USCIS延误,为什么需要分开评估?
两者可能涉及不同机构、程序阶段和现有记录。应先确认申请、面谈、补充材料及后续沟通的时间线,再评估可行的跟进方式。有关服务可进一步阅读使领馆催办事项。
催办令评估
提起催办令,是否意味着移民申请一定获批?
不意味着。催办诉讼通常针对机构是否应当处理或作出决定,并不代替移民资格审查,也不保证批准。是否存在可行诉讼请求,需要结合案由、管辖权、程序和延误的具体情况判断。28 U.S.C. §1361规定了相关的联邦法院管辖范围。
执行令或催办令
当政府无理拖延对移民申请的决定时,您可以起诉迫使政府采取行动。这项法律行动的具体名称是执行令,俗称“催办令”。强制执行令要求法院命令政府做法律规定的特定事情。如果政府没有回应您的更新请求,或者提供了模糊的延迟原因,则强制令行动可能特别有用。在移民或非移民案件的实际操作中,执行令可以用于起诉美国驻外的使馆进行催办或者美国境内的移民局进行催办。
咨询与服务沟通
移民法律服务与沟通方式
我们的移民律师在处理各种类型的移民身份问题方面经验丰富,包括评估刑事指控或定罪可能带来的移民影响,并制定应对方案。
与客户建立关系之初,我们会花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客户的目标和个人情况,以便结合案件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并围绕客户目标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目标是有效解决您的移民问题,并为您提供专业、细致的移民法律服务。
作为美国麻省享有声誉的律所,贝肯律师楼的移民律师致力于维护客户暂时或永久性居留美国的权利,竭力帮助客户实现梦想和愿望。我们为客户提供各类移民法律服务。多年来为各类专业人士、投资者、学生、技术及非技术工人、寻求庇护者、和其他人士提供帮助,使他们实现了移民美国的夙愿。
贝肯律师楼在常年与美国移民局(USCIS)和美国移民法院(Immigration Court)的接触中,逐渐形成了对于美国移民法规丰富的理解并且摸索出了一套成熟的处理体系。贝肯律师楼的律师可以方便有效地咨询或代表位于美国或国外任何地方的客户处理美国移民事务。我们的移民律师可以帮助客户处理各种移民问题,例如申请H1B工作签证、J1豁免,申请企业高管签证、办理EB5投资移民、维持绿卡身份、申请601豁免、案件加急、联邦催办令等等。我们的移民律师密切关注移民局对于各类绿卡申请的排期,并且与客户保持紧密沟通。
贝肯律师楼经验丰富的中美移民律师为波士顿地区及其他地区的雇主、雇员、个人和家庭提供各种移民咨询和相关法律服务。移民问题很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严重影响。我们对移民法有深入的了解,并致力在移民法的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
贝肯律师楼的移民律师能够为来自全美国五十个州的客户提供快捷有效的移民咨询和移民服务。目前,我们已经为来自于纽约,麻省,康州,德州,加州,佛州,罗德岛,宾州等地区的移民客户提供了成功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我们的移民律师为客户提供清晰明确的移民案件收费标准,让客户可以清楚了解到办理移民案件的相关花费,例如移民律师费,移民局案件申请费,移民法院案件上诉费,翻译费等等。
贝肯律师楼的移民律师是靠谱并且值得信赖的。我们的移民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移民服务,包括咨询评估,材料收集,文件准备,移民面谈培训,移民面谈陪同,上庭代理,移民保释等等。我们的移民律师在婚姻绿卡面谈,政治庇护面谈,职业移民面谈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且保障,每一位客户在正式与移民局面谈前能够经过至少两次的面谈培训,提高客户在绿卡面谈中的表现。与此同时,我们也提供移民律师陪同面谈的服务,可以让有需要的客户,更为安心顺畅地面对移民局面谈。我们的移民律师团队具备华人律师和华人助理,可以方便有效地与客户进行沟通。
如果您在语言方面存在障碍,我们的华人移民律师或助理可以有效地与您进行沟通,并帮助您寻找到合理的移民方案。我们将在本网站上发布与移民相关的文章。如果您有兴趣,欢迎随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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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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