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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重罪的移民影响

是什么使犯罪成为“加重重罪”?
加重重罪是移民法的一个概念。在联邦移民法的层面,“加重重罪”的罪行不必是“加重的”或“重罪的”。相反,“加重重罪”可以是国会决定标记为此类的任何罪行。根据我们的移民法,许多非暴力、相当微不足道的轻罪都有可能被视为加重重罪。

正如 1988 年最初颁布的那样,“加重重罪”一词仅指谋杀、联邦贩毒和非法贩运某些枪支和破坏性设备。此后,国会多次扩大了“加重重罪”的定义,但从未将一项罪行从名单中删除。今天,“加重重罪”的定义涵盖了三十多种犯罪,包括简单的殴打、盗窃、提交虚假纳税申报表和未出庭。

如果定罪发生在犯罪被标记为“加重重罪”之前怎么办?
在大多数联邦法院,任何被列为“加重重罪”的罪行的定罪都是驱逐出境的理由,即使该罪行在定罪时并未被视为“加重重罪”。换句话说,每当国会在《移民和国籍法》(INA)中的“加重重罪”清单中增加一项新罪行时,以前曾被判犯有此类罪行的合法在场非公民将立即被驱逐出境。因此,“加重重罪”清单中的任何新增内容都将自动追溯适用于先前的定罪。

“加重重罪”是唯一可以驱逐移民的罪行吗?
不。“加重重罪”是驱逐被判犯有刑事罪的移民的一个,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被裁定犯有道德败坏罪行的非公民可能会被驱逐出境,但不会面临与“加重重罪”定罪相关的额外后果。移民法还允许因各种独立罪行的定罪而被驱逐出境。

因此,非公民是否因犯罪而被驱逐出境并不取决于该罪行是否被标记为“加重重罪”。相反,“加重重罪”分类的主要影响与附加在标签上的移民处罚增加有关,包括无法申请大多数形式的遣返救济。

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潜在后果是什么?

  • 未经遣返听证会的驱逐出境

  • 刑事拘留释放后的强制性不可审查拘留

  • 没有资格获得庇护

  • 没有取消递解令的资格

  • 某些不予受理豁免的资格

  • 没有资格自愿离境

  • 离开美国后永久不可入境

  • 加强对非法重新进入美国的处罚

未经遣返听证会的驱逐出境

与其他移民相比,某些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非公民获得的法律保护较少。例如,任何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非合法永久居民 (LPR) 的移民都可能在未经过移民法官的正式听证的情况下被行政驱逐出美国。被置于此类程序中的移民没有资格获得庇护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酌情救济。以这种方式被驱逐出境的移民可能不会向移民上诉委员会 (BIA) 提出上诉,并且可以在命令下达两周后被实际驱逐出境。

刑事拘留释放后的强制性不可审查拘留

联邦移民当局必须在刑事拘留释放后拘留任何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移民。为了获得移民法官的保释金,在被定罪后被拘留的潜在“加重重罪”的 LPR 必须以极大的可能性证明所涉罪行不符合“加重重罪”的条件。

没有资格获得庇护

任何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移民都没有资格获得庇护。庇护是一种移民救济形式,适用于在其国籍国或最后惯常居住地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担心迫害的移民。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移民也可能没有资格获得“暂缓遣返”,这是一种类似的救济形式,适用于在被驱逐出境国的生命或自由将受到威胁的非公民。

没有取消遣返的资格

任何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移民都没有资格取消遣返。取消遣返是一种救济形式,允许移民法官允许其他可被驱逐的移民留在美国。对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移民的取消禁令适用,无论他们的遣返是否会对美国公民或 LPR 的直系亲属造成“特殊和极其不寻常的困难”。

某些不予受理豁免的资格

如果某些 LPR 被判犯有“加重重罪”,则可能无法根据 INA 第 212(h) 条获得不予受理的豁免。放弃不可入境资格是为移民过去的不当行为开脱的一种手段,这些不当行为使他们没有资格进入美国。第 212(h) 条下的豁免适用于准 LPR,如果他们从美国驱逐会给合格的美国公民或 LPR 造成“极端困难”。

没有资格自愿离境

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移民没有资格自愿离开。自愿离境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救济形式,允许原本可被驱逐的移民自费离开该国,而不是根据驱逐令正式驱逐出境。

离开美国后永久不可入境

在被判犯有“加重重罪”(或在驱逐令未执行期间离开)后被驱逐出美国的移民是永久不可接受的。要合法地重新进入美国,除了满足所有其他可接受的理由外,此类移民还必须获得国土安全部的特别豁免(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加强对非法重新进入美国的处罚

因“严重重罪”被定罪而被驱逐出美国并随后非法重新进入美国的移民,可能会被判处长达 20 年的监禁,而不是两年。

结论
用最高法院的话来说,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移民将面临“最严重的驱逐后果”。当国会考虑将更多罪行纳入“加重重罪”定义的提议时,它必须考虑将产生的极其严重的后果。移民法已经包括许多规定,这些规定使有某些犯罪历史的非公民——包括非常轻微的定罪——被驱逐出境。然而,一旦犯罪被标记为“加重重罪”,驱逐几乎是肯定的,不管会造成什么样的伤害或具备康复的证据。

刑事案件可能会给移民的身份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而这样的刑事案件并不要求是在刑法上面被认定为是严重的犯罪。

贝肯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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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并考虑的问题

收到刑事通知后,应保留指控文件、出庭通知和已有命令,并逐一核对日期。刑事程序中的应对与对逮捕依据的审查属于相互关联但不同的问题。麻省关于首次出庭和提审的规则可帮助理解程序背景,不能把一次出庭的结果视为所有争议已经解决。

涉及证人转述时,应区分谁亲眼观察了事实、谁记录了陈述,以及材料在什么阶段被使用。逮捕依据中的转述信息与审判中的证据争议不能简单等同。可参照麻省证据指南进行分析,并保留原始录音、报告及完整上下文,避免只摘取一句话。

调查材料中的时间线、录像和证人信息,应按照来源分别整理。刑事案件的证据准备可能与同一事件引发的民事争议同时存在,但披露规则并不相同。刑事部分应核对麻省关于检方审前证据开示的规则,并根据具体程序评估材料的使用和请求。

非美国公民在处理刑事问题时,还应单独审查移民影响。加重重罪等移民分类不能只按州法中的罪名名称判断;现有身份及未来申请也需要结合最终处分和完整记录评估。USCIS 的绿卡类别资料有助于确认申请背景,但不能据此判断某项刑事记录的具体后果。

家庭冲突中,安全安排、刑事指控和子女事项需要分别处理。家庭暴力相关案件不能直接代替家庭法院中的申请或命令。应保存已经收到的全部法院文件,并结合麻省家庭事务程序资料确认各项程序;紧急危险应先寻求紧急援助,不应等待网站咨询回复。

刑事事项可能同时影响工作或职业安排,但不应在事实未核实时自行推断后果。刑事案件记录应与雇佣政策和工作通知分别审查。法院程序可结合麻省刑事诉讼规则理解;向雇主、学校或其他机构作出陈述前,应确认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与已有文件是否一致。

证据准备不仅是收集截图。争议中的事实证明还需要关注材料来源、完整性以及证人能够亲自说明的事项;如果同时存在刑事调查或指控,应另行评估提交或披露材料的影响。可以参照麻省证据指南理解证据问题,但不同程序的具体适用仍需单独分析。

程序选择会影响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时间安排。民事索赔与刑事案件应对不能共用一套期限假设。收到通知后,应记录送达日期、法院和案号,并核对相关法院规则及常设命令;不要因为双方正在协商,就自行认为法院要求已经暂停。

发生人身伤害后,应把事故经过、治疗过程与经济损失分别记录。伤害赔偿评估需要可靠的时间线,而对责任和损失的证明还取决于证据来源及适用程序。麻省证据指南提供了理解证据问题的框架;照片和陈述应保留原始版本,避免修改后丢失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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