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省租房时,房东可以收取哪些款项?
入住前付款的四个类别
住宅租赁开始前,先把每笔付款的用途分清,比只看总金额更重要。第15B(1)(b)款限制房东或其代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包括首个完整月租金、按同一费率计算的最后一个完整月租金、最高一个月租金的押金,以及钥匙和门锁的购买安装费用。
法条将押金额度写为“a security deposit equal to the first month's rent”。这是一个月租金的上限,不是必须收足;房东可以少收或不收。钥匙门锁项目则是“the purchase and installation cost for a key and lock”,不能把其他管理支出都归入这一名称。
2025年8月1日生效的修订,明确使用“no lessor or agent of the lessor”,并涵盖向房东或其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审查收费时,应确认收款人的角色、款项由谁要求,以及收费的具体依据,而不是仅看由哪个账户收款。

租金与押金为何不能混记?
首月租金支付当期居住费用;最后一个月租金是用于最后一个月的预付款;押金则用于依法保管和处理限定扣款。第15B(1)(e)款说押金“shall continue to be the property of the tenant making such deposit”。房东收到押金,并不取得自由支配该款的权利。
合同、收据和付款备注应说明金额及用途。把押金写成“预付款”,或把额外款项改名为“清洁费”,并不会自动解决合法性问题。遇到多笔合并付款、不同收据或用途争议,需要结合全部文件判断;不能仅凭一张支票金额认定每笔钱的法律性质。
替代押金费用须另核实施规则
2024年《Affordable Homes Act》加入了主管机关制定替代押金费用规则的授权,现行条文写为“may promulgate regulations to authorize … the payment of a fee in lieu of payment of a security deposit”。这是附有规则制定和保障条件的制度,不是房东可以任意新增不可退费用。
法条对相关规则要求自愿选择、书面披露、金额限制等保障。具体方案是否可用、是否符合届时生效的实施规则,须另核实;不能把普通押金和替代费用混为一谈。补助住房、特定交易关系及其他特殊安排也可能涉及额外规则,应由专业律师结合适用制度判断。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12/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