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百万粉丝、曾获O-1批准,美食内容创作者的EB-1A为何仍被拒?

5分钟前
讀畢需時 5 分鐘

在Instagram和TikTok拥有百万级粉丝、YouTube订阅者超过617,000人,并曾获得O-1批准,是否足以支持EB-1A申请?07/27/2026,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In Re: 40776815中驳回了一名美食作家及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的上诉。决定的重点,是她提交的收入比较及商业成功材料,能否满足具体证据标准。


本文依据这份非先例决定转述案件经过及AAO的理由,页码均为决定正文页码。它反映本案记录与裁决作出时的分析,不是针对所有内容创作者的统一结论。


AAO于07/27/2026作出的In Re: 40776815美食作家及社交媒体创作者EB-1A非先例决定首页

申请人提出四项标准,只有媒体报道获认可


申请人没有主张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而是依据媒体报道、领导或关键职务、高薪,以及以可比证据证明表演艺术商业成功四项标准申请。移民局发出补件通知后,仅认可媒体报道一项,继而拒绝申请。上诉时,申请人继续争取其余三项。


AAO维持媒体报道已满足标准的认定,但认为高薪及商业成功仍未得到证明。这样,即使领导或关键职务获认可,四项主张中最多也只有两项成立,仍达不到至少三项的初步门槛。因此,AAO保留了对领导或关键职务的判断,并未在上诉中另行裁定该项不成立。见决定第3页


高薪:比较的重点是同领域报酬,而非粉丝等级


“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8 C.F.R. § 204.5(h)(3)(ix),决定第3页)

这项标准关注申请人的薪酬与同领域其他从业者相比是否显著偏高。申请人提交品牌内容合作合同、美国及境外收入材料,并用Indeed、ZipRecruiter、Coursera、InBeat、Billo和Influencer Marketing Hub等资料作比较。她还称自己属于粉丝数量较高的影响者等级,互动率高于平均水平,因此能够收取更高报酬。


AAO认为,这些材料没有建立合适的比较基础。申请人将职业界定为美食作家和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但许多资料涵盖一般内容创作者、作者、内容写手或未区分领域的网红。Coursera和Indeed资料缺少适当的地域或职位划分;ZipRecruiter的美食作家数据又未体现她从事的美食社交媒体内容开发工作。见决定第5页


“It does not consist of actual salary or wage data, nor does it directly apply to culinary writers and social media content developers like the Petitioner.”(决定第4页)

这段原文针对Instagram收入计算器。AAO指出,该工具提供的是潜在收入指引,并非实际薪资数据。Billo所列“可以收取”的视频价格也是建议定价,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实际取得或能够取得的报酬高于同领域他人。粉丝等级报价表本身还说明,数字只是粗略估计,实际费率取决于多种因素。AAO据此认定,本案没有证明高薪标准。


可比证据:不能只因主张了四项标准就排除


“Evidence of 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as shown by box office receipts or record, cassette, compact disk, or video sales.”(8 C.F.R. § 204.5(h)(3)(x),决定第5页)

“If the above standards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beneficiary’s occupation, the petitioner may submit comparable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8 C.F.R. § 204.5(h)(4))

商业成功标准原本关注表演艺术领域的票房或录制作品销量。申请人希望用社交媒体数据、书籍销售及预售、烹饪活动和旅行活动售票等材料作为可比证据。移民局曾因她已经主张十项标准中的四项而否定这一路径。AAO不同意这一理由,并明确撤回该表述。见决定第5页


“We do not agree with SCOPS and withdraw its statement.”(决定第5页)

不过,撤回这一理由并不等于认可她的可比证据。AAO继续审查:原标准为什么不容易适用于该职业,以及提交的替代材料为什么具有可比意义。申请人只解释,她的艺术技巧并不用于场馆演出。AAO认为,这一说明缺少具体、详细、可信的解释及记录支持;仅凭这一概括性说法不足以完成证明。


社交媒体互动与广告收入为何未被接受


“The source of the Petitioner's compensation, ad revenue, is different than the individuals actually consuming the product”(决定第6页)

AAO区分了两种收入关系:票房或作品销售通常体现消费者为特定演出或艺术呈现直接付款;本案社交媒体数据则反映用户对账号内容的互动,这些用户通常免费观看,而申请人的收入来自按观看量计算的广告收益。AAO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这种机制与标准所指的销售及票房收入具有可比性。


这一结论针对本案提交的材料及解释。决定并没有规定粉丝达到多少就能获批,也没有把社交媒体收入一概认定为没有证据价值;其否定的是本案据此满足该项商业成功标准的证明。


书籍、烹饪课程和品牌代言,问题各不相同


对于书籍,AAO认为申请人没有解释其与视觉表演或音乐表演录制作品之间的可比关系,因此不能仅以书籍销量代替该项所要求的证明。对于活动及旅行,材料显示参与者学习食谱、烹饪技巧,或参加由申请人担任客座主厨及内容创作者的美食旅行。AAO认为,记录未证明这些活动属于该标准所指的艺术表演。见决定第6页


申请人与时尚杂志及品牌的合作,看来属于平面广告中的付费代言出镜。AAO同样认为,材料未说明这种出镜与售票或销售录制作品的表演如何可比。决定承认申请人从社交媒体、图书、烹饪课程旅行及平面广告中获得经济回报,但认为这些回报仍未被证明达到该标准所要求的可比商业成功程度。见决定第7页


最终综合审查与O-1批准的作用


由于初步证据未达到至少三项,AAO表示无须进行通常所说的最终综合审查,并保留领导或关键职务问题。不过,决定第7页仍补充说明,AAO已整体查看记录,认为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持续获得所要求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声誉,并已跻身领域顶尖少数。因此,不能将这份决定写成“满足三项后才在最终审查中被拒”。


“that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决定第8页)

决定确认申请人此前获得O-1身份,但指出,既往非移民申请批准并不阻止移民局依据不同的法律和审查标准拒绝I-140。AAO也不因服务中心此前的批准而必须在另一项申请中作相同认定。这里讨论的是既往批准对本次审查的效力,不是认定该O-1批准已被撤销。


律所介绍的另一宗主厨EB-1A决定中,媒体报道、关键职务及高薪三项均获认可,但申请仍在最终综合审查中未获通过。两案的程序位置不同,也说明阅读拒绝决定时,需要先分清证据类别是否成立,再看整体声誉是否达到要求。


本案结果与适用范围


“The appeal is dismissed.”(决定第8页)

AAO最终驳回上诉,原拒绝决定继续有效。对于本案,高薪比较没有对应申请人的具体领域与适当报酬资料,商业成功材料也没有充分解释与法定证据类别的可比关系。内容创作者、作者或美食从业者的其他申请,仍须结合其实际职业、收入来源、活动性质及具体材料分析,特殊情况应咨询律师。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21/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