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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通知被退回,仍会被缺席递解?BIA最新判决解读

12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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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到移民法庭的开庭通知,是否就能撤销缺席递解令?10/22/2026,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公布了一份先例判决:法院把通知寄往当事人正确、且为案卷中唯一的地址,邮件却因信箱已满而被退回。在这些事实下,BIA认定移民法庭没有其他合理可行的通知步骤,再次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本文解读的 Matter of Chamorro Castillo,30 I&N Dec. 170(BIA 2026)是公开的BIA先例判决,并非本所承办案件。以下根据判决记载说明事实、理由和适用边界;本案涉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回后的审查,不宜把相关宪法分析直接套用于所有司法辖区。


2026年10月22日BIA Chamorro Castillo先例判决首页:开庭通知退信与缺席递解令

地址正确,为什么仍然没有收到通知


判决第170—171页记载,DHS在02/22/2019启动递解程序,随后通过I-830表向移民法庭提供当事人获释后的地址及电话号码。法院于09/09/2019把开庭通知寄往该地址,但信件被标记为无法按址投递、无法转寄,退回法院。当事人没有出席01/08/2020的听证,移民法官遂作出缺席递解令。


当事人于03/24/2020申请重开,主张从未收到通知。然而,他提交的文件也确认寄送地址正确。邮局员工的说明进一步指出,信箱已经装满,邮件被带回邮局保留十天后,因无人领取而退回。换言之,本案不是法院把地址写错,也不是案卷已有另一个有效地址却未使用。


移民法官拒绝重开,BIA于2020年维持该决定。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后来将案件发回,要求BIA审查:政府知道通知没有成功后,是否仍有合理可行的补充通知步骤。此次BIA在重新审查后,再次驳回上诉。


法定邮寄要求与正当程序,需要分别审查


BIA在第171—172页没有接受DHS提出的两项概括性抗辩:相关正当程序标准只适用于刑事非法再入境案件,或者只要遵守移民法的邮寄规定,就不必再审查宪法上的通知是否充分。BIA承认,在本案适用的第九巡回标准下,知道通知失败后,仍需判断是否存在合理、可行的进一步措施。


“Where the Government learns that its notice efforts have not succeeded, that knowledge triggers an obligation on the Government’s part to take additional reasonable steps to effect notice, if it is practicable to do so.”(判决第171页引述适用标准)

这里的条件是“if it is practicable to do so”。政府并非必须保证每封信最终被实际阅读,但也不能在明知原有方式无效后,忽视现成且合理可行的其他通知办法。本案争议就在于,是否确实存在这样的办法。


BIA为什么认为本案不必继续查找或打电话


判决第173—175页区分了DHS的执法、起诉职责与EOIR的中立裁判职责。BIA认为,移民法庭和上诉委员会并无独立调查当事人住址所需的人员、经费及调查设施;要求裁判机构主动查找当事人,还可能影响其与DHS之间应保持的职责界限。


“It is undisputed that the Immigration Court mailed the hearing notice to the respondent’s correct address, and there was no other address in the record where the notice could have been mailed.”(判决第174—175页)

虽然I-830表上有电话号码,BIA仍认为,一般性要求移民法庭拨打电话,考虑到其案件负担和准司法角色,并非合理可行。判决还提及核实接听者身份、保护特定移民案件机密,以及避免不当单方沟通等问题。BIA因此没有把案卷中存在电话号码,视为法院在本案必须电话通知的充分理由。


第176页脚注另说明,EOIR并不能直接查阅DHS保管的完整A-file;DHS如得知不同地址,适宜向法庭或BIA报告。不过,本案没有关于地址正确性的争议,因而并不需要凭推测寻找另一个地址。


这份决定不等于“退信后永远不能重开”


判决第175页脚注3明确作了事实区分:本案不同于通知地址遗漏“Ave.”的情形,也不同于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地址、而未使用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邮寄地址的情形。法院是否寄错地址、案卷是否另有有效地址,以及当事人何时、如何报告过地址,都可能改变分析。


本案最终维持缺席递解令,也没有裁定当事人是否具备其他移民救济的实体资格;BIA在第176页脚注5说明,该问题不在发回审查范围内。程序上的通知争议与庇护或其他救济是否符合资格,不能混为一谈。


撤销缺席递解令的法条见 INA § 240(b)(5)(C),8 U.S.C. § 1229a(b)(5)(C)。该条分别规定了因特殊情形未出庭,以及依法未获通知或因无过错的联邦、州羁押而未出庭等重开路径,各自的条件和期限不同。


“upon a motion to reopen filed at any time if the alien demonstrates that the alien did not receive notic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r (2) of section 1229(a) of this title”(8 U.S.C. § 1229a(b)(5)(C)(ii)节录)

“at any time”针对法条规定的特定路径,不代表只要声称没看到信就会获准重开,也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他程序要求。本案正说明,即使实际未读到通知,法院仍会审查寄送记录、地址、退信原因及适用的法律标准。因特殊情形未出庭的法定路径,一般另有自递解令作出日起180天的要求,不能与未获依法通知的路径混用。


当事人应保存哪些记录


地址没有改变,也应确保信箱可以正常收信,并及时处理邮局留件、退信或投递异常。地址变化或原记录有误时,应依案件所在阶段,通过适用的EOIR-33向移民法庭或BIA办理更正,并履行相应送达要求;仅向其他机构更新资料,不应被视为已经替代对EOIR的更新。判决第174页特别强调了当事人及DHS分别向法庭提供地址资料的责任。


如果已经错过听证,应尽快取得完整案卷,保存通知信封、退信标签、地址更新表及提交凭证、邮局说明和本人何时获知递解令的记录。律师需要将这些材料与法院记录逐项核对,判断究竟是地址错误、送达问题、收信障碍,还是其他未出庭原因。不能仅凭本案标题判断自己的案件是否还有补救途径。


本案给出的实际提醒是:提供正确地址只是起点,持续确保能够收信同样重要。是否可以撤销缺席递解令,仍须结合具体通知、证据、程序阶段和主管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律,由律师分别评估。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22/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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