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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父母遗弃,SIJ为何仍被拒?留学、返国与汇款记录的矛盾

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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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贝肯律师楼


取得州法院关于父母遗弃的认定后,特殊移民青少年(SIJ,亦常称SIJS)申请为什么仍可能被拒?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10/30/2023作出的In Re: 28282493中,审查了一名中国申请人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争议集中在留学安排、返国行程及资金来源与其遗弃陈述之间的矛盾。


本文依据该决定原文及其第1至4页展开,说明当时的事实、审查理由和结果。这是一份非先例决定,不能作为约束所有类似案件的统一结论;实际申请应核实届时适用的规则。


AAO于10/30/2023作出的SIJ非先例决定首页,案号28282493

一、案件经过:法院认定遗弃,为何仍需USCIS同意?


申请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取得法院命令,认定其遭父母遗弃,并认定返回中国不符合其最佳利益,并据此提交I-360申请。国家福利中心拒绝申请,认为记录不足以判断其寻求法院命令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对父母不当对待的救济,还是取得移民用途的命令。AAO先前驳回上诉,本次处理其合并提出的重开和复议动议(第1至2页)。


决定第2页结合INA § 101(a)(27)(J)及8 C.F.R. § 204.11(b)(5)解释,除其他资格条件外,申请还须获得USCIS代表国土安全部作出的同意。它对真实性要求的表述包括:



也就是说,寻求必要法院认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应是获得对父母虐待、忽视、遗弃或州法下类似情形的救济。这里是“主要原因之一”,不能改写为申请人完全不能有移民目的。州法院的保护性认定与联邦SIJ分类的同意要求,也需要分别满足。


二、留学安排、返国与汇款,形成了哪些矛盾?


申请人向州法院陈述,父母安排其于2017年4月赴美度假,假期结束后才告知监护人J-Y-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照顾他,也没有回程机票;随后监护人才为其办理入学。但记录显示,他在2017年3月申请F-1学生签证,04/09/2017持该签证入境,计划于4月中旬开始就读私立学校,且父母提供资金(第2页)。


监护人的说法也有变化:最初表示知道申请人会来美度假并上学,后来却称获悉父母遗弃后才决定为其注册。她在申请人抵美前已支付学费的记录,与后一种说法不符。AAO因此关注入学决定究竟何时形成,以及州法院是否获知完整情况(第2页)。


此外,申请人在2017年6月曾回中国约一个月,解释称参加SAT培训、费用由监护人的亲属支付,期间未联系家人。但他没有合理说明,为什么在同年8月的州法院程序,以及11月递交的SIJ材料中未披露该行程(第2至3页)。


生活费和学费的来源也未得到充分解释。记录涉及现金存入及账户间转账,部分资金的最终来源无法识别;监护人配偶的账户还于2018年10月收到申请人父亲汇出的5,000美元,注明用于生活费。申请人称这仅占开支的一小部分,但AAO认为,他仍未解释父母既被描述为经济困难到无法照顾他,父亲又如何能够提供该款项(第3页)。



AAO的结论是,多项重要矛盾在上诉阶段没有被解决或合理解释。决定没有确立“持F-1入境”“返国一次”或“收到父母汇款”就自动不符合SIJ资格的规则;其判断基于本案陈述、未披露事实和资金记录的整体关系。


三、归因于前律师及新增虐待陈述,为何没有改变结果?


申请人在动议中表示,州法院材料由前律师准备,自己年幼、英语有限,按要求签字;他还称2017年5月提交声明时,6月返国尚未发生。AAO注意到这些主张,但指出法院听证是在8月,且他未说明为什么后来向USCIS递交时仍未披露行程。I-360所附的一份监护事项声明签署于10/26/2017,AAO也无法确定其是否就是最初交给州法院的同一文件(第3页)。


新增声明还提出在中国遭父母严重虐待的经历。AAO没有在本案认定这些经历虚假,而是说明,它们未在州法院SIJ程序中提出,法院关于不能与父母团聚的认定仅以遗弃为基础,因此不能在本次动议中据此改用虐待理由(第3至4页)。



申请人也重新解释父母让其来美看看是否想在这里读书,是遗弃计划的一部分,并重申返国期间未接触家人。但AAO认为,更新声明仍未解决先前指出的矛盾,未证明其请求具有足以获得USCIS同意的真实性(第4页)。


四、重开与复议的区别,以及本案结果


决定第1页说明,重开动议需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原文为:





新增材料并不当然足以重开。本案虽提交了补充声明,但AAO认为仍未证明符合资格。对于复议,AAO则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最终分别驳回重开及复议动议(第4页)。


这一结果维持了SIJ申请被拒的处理,并不等于AAO撤销州法院的监护命令,也不是一份另行作出的遣返令。涉及州法院材料、签证记录、出入境历史、经济支持及后续补充陈述的案件,应由律师结合完整案卷及适用州法评估,不能仅凭某一次旅行或某笔汇款预测结果。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21/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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