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W被拒后获改判:AAO如何评估STEM博士与关键技术研究?
作者:贝肯律师楼
一名从事无线通信与网络技术研究的申请人,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被拒、上诉亦被驳回后,提出重新考虑动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于07/02/2025重新审视原有记录,最终批准动议,并支持其上诉。
这份AAO非先例决定(In Re: 39106520)讨论的是NIW第三项要求:综合衡量后,豁免工作邀约及劳工证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本文按该案记录和当时适用的分析进行解读;这份2025年的个案决定不代表所有类似申请均会获批,政策后续变化及个别适用应向律师咨询。

申请人的背景与两次不利决定
申请人递件时在一所大学担任博士后研究员,拥有电机工程博士学位。决定第2页的脚注另指出,记录显示他其后在同一机构担任副研究教授。学校名称在公开决定中被遮盖,决定未披露申请人的姓名。
他的研究计划,是探索并推进无线通信与网络的前沿技术,改善不同应用场景下的通信质量。第2页将拟从事事业表述为:
这段话描述的是拟继续推进的具体技术方向。移民局最初认可其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认为他未证明应获国家利益豁免,因此拒绝申请。
上诉时,AAO仍认可其EB-2资格,并与原审作出不同判断,认定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具备推进该事业的有利条件。决定第2页写道:
不过,AAO当时仍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明综合衡量后应豁免工作邀约要求,因此驳回上诉。这个程序经过不能概括为AAO始终否定其研究的重要性或研究能力。
最后的争点:为什么应当豁免工作邀约?
决定第1页列出NIW的三项审查要求: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及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具备推进该事业的有利条件;综合衡量后,豁免工作邀约要求有利于美国。第三项原文为:
本案在先前上诉中已经通过前两项,重新考虑时的实质争点集中在第三项。申请人主张,AAO没有恰当评估其博士学位、关键与新兴技术研究及相关政策所具有的正面作用。
NIW的法定基础是INA § 203(b)(2)(B)(i),即8 U.S.C. § 1153(b)(2)(B)(i)。该条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原文为:
条文中的“may”体现裁量性质;本案决定再按其援引的Dhanasar三项框架分析申请人的具体证据。
已有研究职位,并不直接决定是否应当豁免
申请人在动议中质疑,AAO为什么提到他已经持有拟继续从事研究的职位。AAO解释,先前讨论现有就业,是为了分析取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而这只是第三项衡量可考虑的因素之一。第2页原文为:
申请人虽然主张现有职位与劳工证是否可行无关,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该程序在他的情况下不切实际。AAO对此明确写道:
因此,本案并未认定已有职位就不能申请NIW,也没有认定只要质疑劳工证的必要性便可获批。AAO仍认为这部分说明不足,随后继续衡量其他支持豁免的因素。
行业投资与技术清单,分别起了什么作用?
先前上诉中,AAO认为无线行业报告及前一届政府对先进通信技术的投资资料,未能支持申请人关于其事业所涉国家利益具有紧迫性的主张。第2页概括这些材料的不足为:
在动议中,申请人进一步援引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将人工智能、通信与网络技术列为关键与新兴技术(CETs)的情况。AAO承认,美国在申请人所属STEM领域的竞争力,可以成为支持国家利益紧迫性的因素。决定的表述是:
这里的措辞是可以成为一个因素,不能改写成某项技术一旦被列入清单,就自动满足NIW全部要求。决定也未说明申请人具体从事人工智能研究;不能仅因其论述提到人工智能,便把他描述为人工智能研究人员。
改判的关键: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与推进能力
AAO随后依据其援引的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部分第5章说明,更重要的是,高等STEM学位,尤其是博士学位,结合实际从事推进关键与新兴技术工作的证据,是评估申请人贡献能否使美国受益的有力正面因素。第2页原文为:
这段分析将学位与研究工作联系起来,并说明即使有其他美国劳工可供聘用,仍须考虑申请人贡献带来的利益。它不是只看学历,也不是只看技术领域名称。
AAO在本案中具体结合了三方面:电机工程博士学位、继续研究关键与新兴技术的计划,以及推进该事业的有利条件。其结论原文为:
AAO最终认定申请人符合EB-2资格,并应获工作邀约及相应劳工证要求的豁免。虽然申请人对劳工证不切实际的说明仍受质疑,但AAO认为上述因素共同足以支持本案第三项要求。
重新考虑动议,要求指出什么错误?
本案使用的是重新考虑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决定第1页说明,申请人必须指出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并以原有记录证明该决定有误。AAO的原文为:
AAO援引的8 C.F.R. § 103.5(a)(3)对重新考虑动议作出规定。其中关于原有证据的要求包括以下原文:
这项规定要求说明重新考虑的理由,并援引适用的先例决定,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移民局政策;同时,还须依据原决定时已有的案卷证据证明该决定有误。这个程序不能简单理解成重新提交同样的申请,或仅表达对结果的不满。本案申请人针对先前第三项分析援引适用标准及政策,AAO据此重新评估并改变结论。
结果是支持上诉,并非已经核发绿卡
决定第3页的命令为:
即批准重新考虑动议,并支持上诉。结合第2页理由,AAO认定申请人符合EB-2资格并应获国家利益豁免;这不能表述为其永久居民身份已经获批或绿卡已经核发。
与本案第三项衡量不同,律所介绍的地震研究NIW决定讨论的是具体研究与国家重要性之间的证据联系。不同案件所处的审查阶段、争点及证据不同,不能直接套用结果。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21/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