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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提前回美许可返国,会放弃庇护申请吗?解读M-R-I-判决

22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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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提前回美许可(advance parole),庇护申请人返回自己声称遭受迫害的国家,是否仍会影响正在审理的申请?10/07/2026,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在Matter of M-R-I-, 30 I&N Dec. 137 (BIA 2026)中说明:如不能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返国理由,放弃申请的后果可涵盖庇护、禁止遣返和《禁止酷刑公约》(CAT)保护。本文依照判决内容,解释案件经过、英文原文及裁判理由。


Matter of M-R-I-判决首页:BIA于10/07/2026解释持提前回美许可返国与放弃庇护及CAT申请

配图为本案判决首页。以下页码均为判决印刷页码137–144;对其他案件的介绍和引用,均以本案援引的内容为限。


案件经过:两次旅行,目的地不同


当事人为尼泊尔公民,在移民法院申请庇护、禁止遣返及CAT保护。申请待审期间,他向国土安全部(DHS)申请并取得提前回美许可,于2016年返回尼泊尔约两个月。他解释,自己思念家人,也担心母亲的健康及2015年地震后家人的生活。2018年,他再次获准旅行,但此次前往印度约两个月,与从尼泊尔赴印度的家人见面。


06/17/2020,移民法官认定,2016年的尼泊尔之行使其放弃申请,且当事人未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返国理由。法官指出,母亲最近一次健康事件及住院发生在返国约四年前,地震则发生在旅行约一年前;这些时间间隔削弱了其必须返国的解释。此后能够在印度与家人见面,也是法官判断存在替代方案的依据。见第138页。


提前回美许可为什么仍可能伴随放弃申请的后果?


BIA在第138页引用8 C.F.R. § 1208.8(b)。该条针对依提前回美许可离开美国、又返回声称遭受迫害国家的申请人,规定:


“and returns to the country of claimed persecution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abandoned his or her application, unless the applicant is able to establish compelling reasons for such return.”

也就是说,法规设立放弃申请的推定,同时保留例外:申请人可以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返国理由。旅行已经获准,并不消除这项关于申请后果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是返回声称遭受迫害国家后的申请处理,不能概括成持提前回美许可进行任何国际旅行都会放弃庇护申请。


BIA还将该规定与难民定义联系起来。判决引用INA § 101(a)(42)(A)中“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return to”的表述,即不能或不愿返回国籍国,并指出法规也呼应了对迫害恐惧必须具有充分根据的要求。


在这一论证中,第138–139页引用De Santamaria v. U.S. Att’y. Gen., 525 F.3d 999, 1011 (11th Cir. 2008):


“An asylum applicant’s voluntary return to his or her home country is 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asylum applicant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future persecution.”

这段引文说明,自愿返国是判断未来迫害恐惧的相关因素。本案同时援引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Toloza-Jiménez v. Gonzáles, 457 F.3d 155, 161 (1st Cir. 2006),说明重复返国可能影响这一判断。这里应区分两个问题:返国事实对恐惧主张的证明作用,以及§ 1208.8(b)设立的放弃申请推定;BIA在本案以该法规及例外为核心处理申请。


为什么本案的家庭和健康理由没有满足例外?


BIA在第140页同意移民法官的判断:返国与所称促使旅行的事件相隔较久;此后又能够在邻国印度与家人见面,表明探亲存在不返回尼泊尔的选择。BIA因此认为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证明责任。


判决没有列出一张适用于所有案件的“获准返国理由清单”,也没有宣布所有家庭健康事由都不足以成立。它依据本案的时间经过、旅行解释和替代见面安排作出判断。2018年的印度之行在这里被作为替代方案的证据,不能把它写成BIA认定该次印度旅行本身触发了返国放弃规则。


DHS的书面结案陈词迟送,为什么没有改变结果?


当事人在上诉中针对放弃申请认定提出的唯一论点,是移民法官不应考虑DHS的结案陈词,因为该文件据称送达不及时并缺少部分签名。他主张,这意味着DHS已放弃提出放弃申请问题的机会。


BIA在第139页指出,DHS依照法官规定的时间提交陈词;送达虽比提交晚数日,当事人却未说明因此受到何种损害。他曾书面反对,并在之后的程序性听证中再次口头提出异议,法官也明确考虑了异议。因此,他有机会知悉并回应DHS的论点,BIA未认定审理存在根本不公平。


BIA援引Rusu v. INS, 296 F.3d 316, 320 (4th Cir. 2002),说明成立正当程序侵害需要显示损害。这里的结论建立在当事人实际获得通知和回应机会的记录上,并不意味着送达要求可以一概忽略。


BIA进一步指出,即使假设DHS不能提交该结案陈词,申请人仍负证明责任。第139页引用INA § 208(b)(1)(B)(i):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applica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applicant is a refugee.”

判决还引用8 C.F.R. § 1240.8(d):


“If the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one or more of the grounds for mandatory denial of [an] application for relief may apply, the alien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proving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such grounds do not apply.”

即当证据显示一项或多项强制拒绝理由可能适用时,申请人须按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理由不适用。BIA对本案的概括是:


“The application of a mandatory bar to relief is not triggered by the argument of counsel but is governed by the evidentiary record.”

关键是证据记录,而不是律师是否提出了某一论点。委员会援引Matter of Ramirez-Sanchez, 17 I&N Dec. 503, 506 (BIA 1980),说明律师的论述不是证据。当事人持提前回美许可返回尼泊尔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法官也已提出问题并要求双方提交书面意见,因此即使不考虑DHS陈词,他仍须解释返国理由。见第139–140页。


为什么放弃的范围包括禁止遣返与CAT保护?


第140–142页是本案的重要部分。BIA认为,§ 1208.8(b)的后果涉及整份申请,而非仅放弃庇护这一项救济。委员会首先引用8 C.F.R. § 1208.1(a)(1),说明除非另有规定,同一分部的法规适用于庇护、法定禁止遣返及CAT项下申请。§ 1208.8位于这个分部之内。


BIA随后分析§ 1208.8(b)使用的“abandoned his or her application”。委员会认为,这里的单数“application”没有把不同救济类型拆开;“abandon”也具有全部放弃的含义。法规中“the country of claimed persecution”的作用是标识地点,并不因为“persecution”一词就将CAT排除在外。


委员会还在第141页脚注4区分Matter of L-F-R-, 29 I&N Dec. 787 (BIA 2026)。该案涉及年度庇护费,所分析的是法条中的“application for asylum”;本案法规使用的则是“application”。BIA认为,两个条文的措辞和背景不同,费用规则中对庇护申请的讨论不否定本案所涉完整的监管框架。


移民法官原先认定CAT项下禁止遣返已被放弃,但仍审查CAT暂缓遣返(deferral of removal)。BIA认为这一步并无必要:§ 1208.1(a)(1)对CAT的引用是整体性的。委员会另依§ 1208.17(a)解释,CAT暂缓遣返适用于符合相应CAT保护条件、但因规定的强制拒绝事由不能获得CAT禁止遣返的一类申请人;本案当事人因已放弃申请而不属于该类。不能把放弃申请直接等同于满足CAT暂缓遣返条件。


BIA还提出了独立的CAT证据理由


即使假设当事人仍可请求CAT暂缓遣返,BIA在第142–143页仍维持拒绝结果。移民法官指出,他最后一次与所惧怕的毛派人员接触是在2010年,之后在尼泊尔约八个月未受伤害;近期父母被针对的证据不足,关于这些人员仍在寻找他或能够找到他的说法具有推测性。


判决还记载,2010年事件中,他逃入警察局,毛派人员未跟入;警方收留他一天、制作报案记录,并按其要求护送他前往亲属家。BIA认为,其上诉没有具体回应这些事实认定,只笼统表示面临酷刑或死亡,未证明移民法官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也未建立CAT意义上的未来酷刑可能性。


这部分是BIA在放弃申请之外给出的备选裁判理由。区分这两层分析,有助于理解本案既处理申请是否已被放弃,也说明即便继续审查CAT,其上诉论证为何仍不足。


为什么补交新的国情证据仍未获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上诉文件中附加新材料,BIA将其视为发回重审动议(motion to remand)。第143页援引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1 (BIA 1992),说明此类动议按重开动议的标准审查,并引用8 C.F.R. § 1003.2(c):


“evidence sought to be offered is material and was not available and could not have been discovered or presented at the former hearing.”

也就是说,拟提交的证据须具有实质重要性,且在先前听证时不可取得、无法发现或提出。BIA认为,更新后的国情材料与当事人数年前返国导致放弃申请的认定无关;他也未证明这些材料使获准救济或保护具有合理可能性。委员会为后一标准引用Mouns v. Garland, 113 F.4th 399, 412 (4th Cir. 2024)。脚注5另说明,部分附件本已在案卷中,还有材料涉及另一人的签证申请,均不足以支持发回。


本案的最终结果与适用边界


BIA在第143页下达的命令为: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mand is denied.”

上诉被驳回,发回重审动议也被拒绝。本案的核心是:持提前回美许可返回声称遭受迫害的国家时,须面对§ 1208.8(b)的放弃申请推定;如未证明令人信服的返国理由,后果可涵盖庇护、禁止遣返及CAT保护。程序异议本身也不能替代对证据记录和申请条件的回应。


本文解释的是该判决及其所依据的记录,不将其扩大为对所有旅行、所有探亲理由或所有CAT案件的统一结论。具体案件如涉及不同旅行目的地、紧急事由、程序状态或司法辖区,应在采取行动前由律师审查完整材料。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19/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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