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省消费中的“可选费用”,什么时候必须计入总价?
订酒店、购买服务或网上结账时,低价后面可能还有“可选”附加费。麻省总检察长关于940 CMR 38.00的指引强调,判断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总价,要看消费者实际上能否选择,而不只是看商家给它起了什么名字。

真正可以选择的服务,可以在选择后更新价格
指引以酒店预订为例:如果顾客确实能够按广告价格预订房间,商家可以先展示未选择额外服务时的最低可用价格。顾客选择增加费用的项目后,总价必须随之更新,不能继续突出一个已经无法适用于该选择的低价。
例如,顾客自行选择额外服务,与系统先加上服务、再要求顾客主动申请撤销,是两种不同情况。商家还应清楚说明可选或可免除费用的性质、用途、金额,以及如何避免该费用。
默认加入和无法合理避免的费用
指引明确提到默认收费、预先勾选及退出机制。如果费用会自动收取,只有顾客注意到并提出异议才取消,就不能简单将它当作可选项目排除在总价之外。
付款手续费也是指引中的例子:没有其他可行付款方式时,消费者无法合理避免的信用卡处理费应计入总价。这个例子讨论的是价格披露,并不代表麻省允许商家在所有交易中收取信用卡附加费;是否可以收费还需要另行核对其他适用法律。
正常使用商品所必需的费用
如果消费者必须付费,才能让商品或服务具备其通常用途,而合理消费者会期待该内容已包含在购买中,该费用也需要计入总价。指引举例:酒店要求住客另外付费才能使用毛巾,不能把该费用简单当作与房间无关的可选消费。
940 CMR 38.03对总价使用了这样的表述:“inclusive of all fees, charges, or other expenses”。政府收费和运费在规定中有特定处理,不能据此推导出普通强制附加费都可以最后才显示。
消费者行为导致的事后费用有所不同
指引将入住后吸烟或损坏酒店房间产生的费用,与正常购买时必须支付的费用作了区分。此类费用取决于后续行为,通常无需作为强制费用计入最初总价,但其条款和收费行为仍须符合其他适用法律。
商家应实际走一遍预订及结账流程,检查默认选项、付款路径和更新后的总价。消费者则可保留广告、所选项目及最终账单。具体费用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是否可以收取、何时披露以及是否属于强制费用,应结合交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官方依据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17/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