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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三项标准,EB-1B为何仍被拒?解读AI研究人员的AAO决定

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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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人工智能研究人员拥有专利、发表过会议论文,也参与同行评审,为什么EB-1B申请仍被拒绝?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10/22/2025作出的In Re: 39966491决定,集中讨论了“满足证据类别”与“整体证明国际认可”之间的区别。


本文依据该决定的公开删节版本,解释当时的案件记录与裁决理由。这是一份非先例决定,不是对所有AI研究人员设定的新规则,也不代表本文确认了当事人此后的移民结果。后续法律或政策变化及不同案件的具体适用,应由律师另行核实。


AAO在In Re: 39966491决定中审查的,是雇主为研究人员提交的I-140申请。下文页码均指决定正文第1至6页;配图为决定首页。


AAO于10/22/2025作出的In Re: 39966491非先例决定首页,涉及AI研究人员EB-1B申请

案件背景:三项标准获得认可,争议仍在最终综合审查


申请雇主是一家于2023年成立、开发自动驾驶技术的公司。受益人于2021年6月取得电气工程硕士学位,拟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负责机器学习检测、多传感器融合,并参与算法设计、测试和自动驾驶技术部署。公司及个人的部分信息已在公开版本中遮盖,本文不推测其身份。


根据第2页,原审部门认定受益人满足六类证据中的三类:评审他人工作、原创研究贡献,以及学术文章署名。但在最终综合审查中,原审认为全部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在AI学术领域获得国际层面的杰出认可。雇主上诉,主张原审分析不足,并低估了专家推荐信和实际贡献;AAO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为什么满足三项证据标准仍不够?


决定第1至2页依据INA § 203(b)(1)(B)及8 C.F.R. § 204.5(i),说明EB-1B涉及国际认可、至少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以及符合要求的大学或特定私人雇主职位。关于第一项,决定使用的表述是: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ly as outstanding in a specific academic area”

意思是在某一特定学术领域被国际认可为杰出。决定将证据评估分为两步:先判断是否满足六类客观证据中的至少两类,再综合判断证据是否真正证明上述认可程度。第1页明确写道:


“the successful submission of evidence meeting at least two criteria does not, in and of itself,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因此,类别达标并不自动等于资格成立。本案并非否定受益人做过原创研究、发表过论文或参加过评审,而是认为这些事实结合起来,仍未充分证明其在所申报学术领域的国际认可程度。决定第2页引用Viswanadha v. Mayorkas及Kazarian v. USCIS,说明两步分析的依据;本文仅转述这些判例在本决定中的作用,不展开为其他申请类别的独立分析。


专利和公司节省成本,为什么没有解决国际认可问题?


第3页列出的案卷证据包括两项已授权专利和一项待审申请。雇主虽然声称有更多已授权专利及另一项待审申请,AAO指出,实际记录并未提供与全部主张相对应的证明。


专家信介绍了自动标注、三维物体检测等创新及其在自动驾驶中的潜在用途,但AAO认为,说明技术新颖性和未来应用,并未说明这些创新已经被认可为杰出。公司CEO另称相关算法带来数百万美元的潜在成本节省、某项专利节省超过100万美元,并使受益人在公司内部成为广受认可的高级AI专家。AAO认可这些内容说明了对雇主的益处,却继续审查它们是否足以证明学术领域中的国际认可。


雇主还提交了公司其他专利及发明人名单,原本用于证明私人雇主本身的研究成就。AAO同时注意到多名同事也参与多项专利,且竞争车企正在研发类似技术,因此认为现有材料没有充分说明受益人的成果如何从其他研究人员的进展中脱颖而出。第3页的关键结论是:


“it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se accomplishments have been recognized as standing out from those advancements made by other researchers in the academic field.”

这段话针对的是本案记录的证明不足。它并不意味着企业研究成果没有价值,也不意味着必须公开所有商业机密;争点在于提交的材料能否把个人贡献、成果意义与领域认可具体联系起来。


论文引用和排行榜:数字需要放在什么背景中理解?


第4页讨论了多项研究:恶劣天气条件下物体检测性能提升1%至5%,神经渲染时间由数小时缩短到数分钟,以及不同光照和天气下的车辆渲染。推荐人强调这些研究的潜力,但AAO认为支持其实际影响或认可程度的证据不足。


案卷中的Google Scholar资料显示,截至申请提交时,一篇2024年WACV会议论文被引用10次,另两项会议成果各被引用2次。回应拟拒通知的另一封信称,WACV论文已被引用15次,并在某数据集排行榜排名第二。AAO指出,排行榜说法缺少独立文件支持,也没有充分解释数据集、排名方法和比较背景;其比较范围较窄,不能据此证明在所申报AI领域的认可。


AAO没有在本案设立“必须多少次引用”或“排名第几才够”的统一门槛。其分析关注的是,所提供数字及说明能否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影响和认可程度。也不能把本案对特定排行榜的判断扩大为所有细分研究领域均不合格;决定第1至2页脚注还专门解释,学术领域可以比一个大门类更具体,但须符合规定对学术领域的定义。


企业研究不公开,移民局还能看引用吗?


雇主上诉时主张,AI企业研究可能属于专有技术,研究人员的认可不能只靠公开论文引用衡量。AAO承认企业有保护研究不被竞争者取得的利益。但本案申请同时依赖公开论文及其会议声望证明资格,因此审查这些论文及其引用情况并无不当。


决定第4页还明确说明,原审并非仅凭引用数拒绝申请;其同时分析了专利和同行评审记录。因而,这份决定不应被概括为“企业研究人员只能靠引用获批”,也不能被理解成“保密研究可以免于证明国际认可”。


审稿经历:评审资格与杰出认可仍需分别判断


第5页中,推荐信称相关会议遴选审稿人标准严格,需要深厚专业知识和评估前沿研究的能力。AAO认可同行评审在维护科研诚信中的作用,但认为案卷不足以支持推荐信对遴选严格程度及其所代表声望的描述。


AAO具体查看了邀请邮件。04/28/2024的一封IROS邮件把代理审稿人描述为:


“qualified doctoral students or junior researchers who are invited to assist a senior reviewer.”

即获邀协助资深审稿人的合格博士生或初级研究人员。03/14/2023的另一封邮件则说明,投稿者应为每篇投稿完成至少两份评审。AAO还提到2025年CVPR会议有超过12,000名审稿人,并将这一事实与会议不同层级的组织人员配置一并考虑。


这些具体材料使AAO认为,本案审稿活动具有常规性,未显示推荐信所描述的认可程度。这里的区别是:参与评审可以满足一项证据类别,但其在最终综合审查中有多大证明力,仍取决于实际职责、邀请背景及其他记录。决定并未宣布这些会议的审稿经历一概无用。


另一个独立问题:简历不能替代三年研究经历证明


第2页脚注3指出,简历称受益人自2021年7月起在申请雇主或其母公司担任研究工程师,但案卷缺少雇主对任职日期及详细职责的确认。AAO因此认为,至少三年研究经历尚未得到证明,并要求在本案任何后续程序中解决这一问题。


决定第2页援引8 C.F.R. § 204.5(i)(3)(ii),将要求表述为:


“at least three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eaching and/or research in the academic field.”

因此,即使本次原审明确列出的拒绝理由是国际认可不足,也不能忽略经验条件的独立证据缺口。本案说明的是证明材料不足,不能据此断言受益人实际上没有三年经验,也不能仅根据决定日期倒推提交申请时已经满足年限。


最终结果与本案的适用范围


AAO第5页的命令为:“The appeal is dismissed.” 上诉被驳回。其理由是,虽然记录显示受益人有AI研究贡献、专利、会议成果和同行评审经历,但整体证据尚未证明其在该学术领域获得国际层面的杰出认可。


对这份决定的理解应落在证据之间的关系:技术有创新、对雇主有帮助、受到同行国际认可,是需要分别说明并相互衔接的事实;推荐信中的评价也须与案卷中的具体文件相符。决定没有为专利、论文、引用或审稿设定可套用的获批配额。


涉及保密研发、共同发明、细分领域排名或任职经验材料缺失时,应由移民律师结合完整记录评估证明方式。不同申请人的证据、拟任职位和雇主条件存在差异,不能仅凭本案结果判断另一份EB-1B申请。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20/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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