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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标准获认可,EB-1A为何被发回继续审查?AAO医学科学家案件解读

2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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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26,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In Re: 43921798中撤销了一名医学科学家的EB-1A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USCIS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认定她满足审稿、媒体报道和学术文章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没有直接批准申请;同时,AAO撤回了移民局原先认可她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结论。


本文依据这份非先例决定,转述案件背景、证据分析及发回重审的理由。页码均指决定正文页码;本案反映特定记录下的判断,并不为所有科研人员确立统一结论。


AAO于08/25/2026作出的In Re: 43921798医学科学家EB-1A非先例决定首页

申请背景:健康经济学与真实世界证据研究


申请人的领域是健康经济学与结局研究(health economics and outcomes research),结合流行病学、健康经济学及生物统计学,评估新疗法在日常医疗中的表现、对医疗体系的成本,以及哪些患者最能受益。她在一家公司的关联企业担任免疫学全球真实世界证据经理,并计划继续在美国从事相关工作。公开决定隐去了部分雇主及项目名称。


她没有主张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而是提出媒体报道、评审他人工作、重大原创贡献、学术文章,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五项标准。原审只认可评审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因此以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标准为由拒绝申请。


评审:期刊确认已完成审稿


“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fic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法规原文:8 C.F.R. § 204.5(h)(3)(iv);本案相关分析见决定第3页)

该项关注申请人是否实际参与评审同领域或相关领域他人的工作。本案记录包含多家科学期刊的邮件,确认她已经审阅研究稿件。AAO同意原审认定,这些材料足以满足该项标准。决定认可的是已经完成审稿的证据,而不是仅有审稿邀请。


媒体报道:专业刊物的性质得到证明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法规原文:8 C.F.R. § 204.5(h)(3)(iii);本案相关分析见决定第4页)

原审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明报道发表于符合要求的刊物。AAO重新审阅后,认可Managed Healthcare Executive上的一篇报道:内容涉及申请人及其领域内的工作,具备标题、日期和作者信息;配套资料还说明,该刊物是面向医疗管理人员的专业出版物。


这一结论建立在报道内容与刊物性质两方面的材料上。报道与申请人工作的关联,以及刊物面向的专业读者,分别回应了该项标准的不同要求。AAO据此撤回原审不予认可的结论。(决定第4页)


学术文章:不能忽略刊物面向的专业读者


“Evidence of the alien’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法规原文:8 C.F.R. § 204.5(h)(3)(vi);本案相关分析见决定第4页)

原审已经承认相关文章具有学术性质,但认为缺少发行量或目标读者材料,无法证明发表载体符合要求。AAO对此持不同意见。它以申请人发表于Journal of Managed Care & Specialty Pharmacy的一篇文章为例,说明文章属于其健康经济学与结局研究领域,并产生于她的科学研究工作。


“In evaluating whether a submitted publication is a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 we consider the intended audience of the publication.” (决定第5页)

AAO说明,判断是否属于专业刊物时,需要考虑目标读者。申请人提交的刊物介绍显示,这是Academy of Managed Care Pharmacy面向会员的同行评审期刊,读者包括药剂师、医生、护士、生物制药专业人员及其他健康管理从业者。AAO据此认定,该项标准已经满足。本案并未宣布所有论文都无须说明刊物性质,而是认为现有专业读者与期刊背景材料已经足够。


领导或关键角色:管理职称和18万美元年薪仍需具体证据


“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法规原文:8 C.F.R. § 204.5(h)(3)(viii))

原审认可了这一项,却没有解释理由。AAO重新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申请人依赖主管推荐信、经理职位,以及18万美元年薪和潜在奖金,主张其工作支持公司的全球研究、监管及市场准入策略。主管也介绍了她的职责和研究项目,包括由她发起并领导的一项研究,评估借助远程患者监测,能否在门诊环境安全实施cilta-cel治疗。


AAO承认主管重视申请人的科学及运营贡献,也承认她领导过研究项目。但推荐信没有详细说明,她的贡献如何对组织、部门或分支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重大重要性。她也没有提供解释或证据,将薪资与奖金同领导或关键角色联系起来。(决定第3—4页)


“the letters should contain detailed and probative information that specifically addresses how the individual’s role for the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division, or department was leading or critical.” (决定第4页)

这段理由区分了“介绍职责、列举项目”与“证明该角色对组织结果的意义”。AAO并未认定项目领导者绝对不能满足标准,而是认为本案缺少把个人工作与组织层面结果相连接的具体信息。18万美元在本案中是支持角色主张的材料;AAO没有在此裁定独立的高薪标准。


三项成立后,为什么还要发回审查


“However, granting thre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决定第5页)

最终成立的是评审、媒体报道及学术文章三项。决定没有另行认定重大原创贡献成立,也没有将领导或关键角色计入这三项。达到初始数量要求后,AAO认为仍须整体评估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以及申请人是否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人。


决定第2页援引8 C.F.R. § 204.5(h)(2),将杰出能力对应于“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因此,三项证据类别是否成立,与整体成就是否达到这一高度,是两个不同问题。决定第5—6页还援引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部分第2章说明后续的整体审查。


申请人在上诉中还援引一份联邦地区法院决定,反对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没有接受这一主张,说明该地区法院决定对本案不具有其所主张的约束效力,并继续要求适用两步审查。这里转述的是AAO在本案中的处理,不能据此概括所有司法辖区对相关争议的最终立场。(决定第5—6页)


“The petition’s approval or denial should depend on the evidence’s type and quality.” (决定第6页)

AAO要求USCIS考虑记录中所有可能相关的证据,包括不属于十项类别、也不构成可比证据的材料;申请人仍须解释各项证据的意义,以及它们如何证明持续声誉和领域认可。AAO没有自行首次完成最终实质审查,而是将这一工作交由USCIS在发回后进行。


撤销拒绝决定,不等于批准EB-1A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决定第6页)

AAO明确没有对发回后的最终结果表示意见。因此,准确描述本案应是:申请人成功推翻了未达到三项初始标准的拒绝基础,案件回到USCIS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而非已经获批。该决定也显示,上诉审查可能纠正不利认定,同时重新审视原审已经认可的项目。


关于三项标准与最终审查的区别,也可参阅律所介绍的另一宗主厨EB-1A决定。具体申请仍取决于实际证据、专业领域及适用程序,特殊情况应咨询律师。


法律信息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10/21/2026。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法律、政策、程序、费用及审查标准可能变化,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司法辖区。采取行动前,请就自身情况咨询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阅读本文或联系贝肯律师楼,本身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过往案件结果不保证未来结果;本文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律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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