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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by Timon Studler

移民服务

合同

我们的移民律师在处理各种类型的移民身份问題方面经验丰富,包括最大程度地减少过去因刑事指控或对移民案件定罪的后果。

与客户建立关系之初,我们会花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客户的目标和个人情况,以确保我们针对案件制定最佳策略并实现客户的目标。我们的目标是有效解决您的移民问题,并为您提供最完善的移民法律服务。

作为美国麻省享有声誉的律所,贝肯律师楼的移民律师致力于维护客户暂时或永久性居留美国的权利,竭力帮助客户实现梦想和愿望。我们为客户提供各类移民法律服务。多年来为各类专业人士、投资者、学生、技术及非技术工人、寻求庇护者、和其他人士提供帮助,使他们实现了移民美国的夙愿。
 
贝肯律师楼在常年与美国移民局(USICS)美国移民法院(Immigration Court)的接触中,逐渐形成了对于美国移民法规丰富的理解并且摸索出了一套成熟的处理体系。贝肯律师楼的律师可以方便有效地咨询或代表位于美国或国外任何地方的客户处理美国移民事务。我们的移民律师可以帮助客户处理各种移民问题,例如申请H1B工作签证、J1豁免,申请企业高管签证、办理EB5投资移民、维持绿卡身份、申请601豁免、案件加急、联邦催办令等等。我们的移民律师密切关注移民局对于各类绿卡申请的排期,并且与客户保持紧密沟通。

贝肯律师楼经验丰富的中美移民律师为波士顿地区及其他地区的雇主、雇员、个人和家庭提供各种移民咨询和相关法律服务。移民问题很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严重影响。我们对移民法有深入的了解,并致力在移民法的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

贝肯律师楼的移民律师能够为来自全美国五十个州的客户提供快捷有效的移民咨询和移民服务。目前,我们已经为来自于纽约,麻省,康州,德州,加州,佛州,罗德岛,宾州等地区的移民客户提供了成功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我们的移民律师为客户提供清晰明确的移民案件收费标准,让客户可以清楚了解到办理移民案件的相关花费,例如移民律师费,移民局案件申请费,移民法院案件上诉费,翻译费等等。

贝肯律师楼的移民律师是靠谱并且值得信赖的。我们的移民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移民服务,包括咨询评估,材料收集,文件准备,移民面谈培训,移民面谈陪同,上庭代理,移民保释等等。我们的移民律师在婚姻绿卡面谈政治庇护面谈,职业移民面谈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且保障,每一位客户在正式与移民局面谈前能够经过至少两次的面谈培训,提高客户在绿卡面谈中的表现。与此同时,我们也提供移民律师陪同面谈的服务,可以让有需要的客户,更为安心顺畅地面对移民局面谈。我们的移民律师团队具备华人律师和华人助理,可以方便有效地与客户进行沟通。

我们可以帮助您解决移民法领域的任何法律问题:

B-1/B-2商务旅游签证主要面向短期商务旅行(B-1)或旅游观光/寻求医疗服务(B-2)的申请人。一般而言,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参加科技/教育/专业/商务领域的会议、处置房产或洽谈合同的申请人。B-2签证颁发给赴美休闲/娱乐的申请人,包括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医疗以及其他联谊、社交或服务性质的活动。B-1和B-2签证通常会合二为一,作为一类签证颁发: B-1/B-2。
 
如需申请B-1/B-2签证,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1. 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比如参加商务/休闲/医疗活动

  2.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3.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4.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够确保在赴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美国政府热诚欢迎外国公民赴美求学。申请人必须首先被美国的学校或项目录取,然后才能申请学生签证。一旦录取,美国教育机构就会为每位申请人提供申请学生签证所需的批准文件。
 
F-1签证
这是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类型。如果您希望在获得美国政府承认的学校(包括获得认证的美国大学或学院、私立中学或获得批准的英语学习项目等等)就读,应申请F-1签证。贝肯律师楼关注留学生群体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细心周到的法律服务。

M-1签证
如果您希望在美国的非学术或职业教育机构进行学习或培训,应申请M-1签证。
 
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学生不得进入公立小学(从幼儿园到八年级)或政府资助的成人教育项目就读。因此,F-1签证不适用于此类学校。

准备在公立中学(从九年级到十二年级)就读的申请人可以申请F-1签证,但外国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此外,学校还必须在I-20表上标注学生已缴纳教育费用而未接受任何资助,同时说明缴费金额。
 
注意: A类、E类、F-2类、G类、H-4类、J-2类、L-2类、M-2类或其他衍生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进入公立小学和中学就读。

  • 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J1 Visa)

美国政府热诚欢迎外国公民赴美参加交流访问项目。申请人必须首先被美国的正规项目主办方录取,然后才能申请交流访问学者签证。一旦录取,美国教育机构或项目主办方就会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签证所需的批准文件。
 
交流访问学者项目所对应的J类签证旨在促进教育、艺术、科学领域人员知识和技能的交流。参加者包括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或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赴美进行下列活动的国际访问学者:旅行、观测、咨询、研究、培训、分享或示范专业知识/技能、参加有组织的民间交流项目。
 
如果J-1签证主申请人的配偶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希望在其留美期间前去陪伴或团聚,应申请J-2签证。如果配偶或子女没有与签证主申请人一起在美国居住生活的计划,只是希望利用假期探访,也可以申请针对游客的(B-2)签证。
 
交流访问学者的配偶和/或子女不得以J-2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除非其向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USCIS)提交I-765表申请工作许可证(Application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并获得批准,J-2签证持有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工作。

公民身份是一种独特的纽带,它将人们围绕公民理想和对美国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信念团结起来。 决定成为美国公民是移民可以做出的最重要的决定之一。根据您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获得公民身份。
 
入籍(Naturalization)是在满足国会在《移民和国籍法》(INA)中规定的要求后,将美国公民身份授予合法永久居民的过程。
 
公民身份的获取(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是通过美国公民父母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但在 18 岁之前获得的。

美国国民,包括双重国籍,必须使用美国护照进入和离开美国。外国也可能要求双重国籍的人使用其护照进出该国。使用外国护照往返美国以外的国家并不违反美国法律。

  • 驱逐出境辩护

如果您面临被美国驱逐出境,移民律师可以为您辩护。
 

  • 未婚夫签证

美国公民可以提交I-129F表格,外国未婚夫/妻申请,以便他们的未婚夫/妻可以在90天内来美国结婚。

  • 婚姻绿卡 (Marriage Green Card)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如果您符合某些资格要求,您可以根据您的家庭关系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并获取绿卡。绝大多数的呈请人为了给外国配偶进行绿卡的身份申请,需要先向移民局建立或证明真实的婚姻关系,而这要求呈请人向移民局提交表格(Form I-130)以及相关文件性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美国政府遵循两种不同的程序来确定配偶是否有资格获得基于婚姻的绿卡。正确的流程取决于配偶目前居住的地方:

对于居住在美国的绿卡申请人
如果寻求绿卡的配偶实际居住在美国,下一步是提交 I-485 表格(官方称为“身份调整”申请)。 I-485 是向 USCIS 提交的,其主要目的是确定配偶有资格获得绿卡。


对于居住在国外的绿卡申请人
为居住在国外的配偶申请绿卡有不同的流程。下一步是向国务院运营的国家签证中心(NVC)提交申请。 NVC 收集必要的表格和文件,并决定配偶是否准备好在美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面谈(称为“领事处理”的程序/ Consular Processing)。

无论何种程序,婚姻绿卡面谈都是值得注意和准备的。​我们的移民律师提供至少两次的面谈培训,确保您可以顺利完成面谈。根据客户或案件的需要,我们也提供专业的移民律师全程陪同客户进行移民局婚姻绿卡面谈。

无论您处理婚姻绿卡的申请期间,还是婚姻绿卡已经获批,婚姻是宝贵的,但不是绝对稳定的。离婚可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贝肯律师楼的律师可以全面考量移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为您制定最为完善的离婚计划,并且可以在家庭法院作为离婚律师处理各类有争议或无争议的离婚案件。我们将保障您的移民身份不因离婚而受到影响。

  • 亲属移民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如果您符合某些资格要求,您可以根据您的家庭关系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并获取绿卡。

如何给父母办绿卡?

要为您的父母(母亲或父亲)申请以绿卡持有者的身份居住在美国,您必须是美国公民且年满 21 岁。绿卡持有者(永久居民)不得申请带父母永久居住在美国。父母可以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等。

  • 商业或投资移民

您可以通过投资者签证合法移民到美国创业或投资。
 
EB-5投资移民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USCIS 管理 EB-5 计划。根据该计划,投资者(及其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有资格申请绿卡(永久居留),如果他们: 在美国的商业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并且计划为合格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 10 个永久性全职工作。

 

申请步骤 - EB-5投资移民

  1. 提交I-526表格

  2. 在I-526申请表批准之后,可以:

• 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I-485,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的 申请表格,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身份调整为美国境内有附加条件的 永久居民,或

• 向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提交DS-230或DS-260表格,移民签证和外 国人登记申请,以取得EB-5签证入境美国。

 

在I-485申请获得批准或通过EB-5移民签证入境美国之后,EB-5投资者和其所属的家庭成 员将获得两年有附加条件的永久居留权。


E-2 条约投资者
E-2 非移民分类允许条约国家的国民在向美国企业投资大量资本时进入美国。如果条约投资者目前在美国处于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他们可以提交 I-129 表格以请求将身份更改为 E-2 分类。如果期望的雇员目前在美国以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合格的雇主可以代表雇员提交 I-129 表格,要求将身份更改为 E-2 分类。

  • 非移民类就业签证/ 工作签证 (Nonimmigrant Working Visa)

这是发给寻求进入美国在特定时间段内临时工作的人的签证。非移民类的工作者可能会选择通过H-1B, H-2A, H-2B, H-3, L-1, O-1, O-2, P-1, P-1S, P-2, P-2S, P-3, P-3S, Q-1或者R-1为美国的雇主进行工作。而某些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有可能会通过延期或境内身份转换进而获得E-1, E-2, E-3, H-1B1或TN的身份。

H-1B(专业人士)

如果申请人希望去美国从事预先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则应申请H-1B签证。此类签证要求申请人在准备就职的专业领域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USCIS将审查申请人的就职背景和个人条件,以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技能要求。申请人的雇主应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劳工情况申请表,包括雇佣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

虽然H-1B工作签证是绝大多数留学生的首选,由于申请人数过于该类签证的配额,目前绝大多数的申请者必须要面对移民局H-1B申请的随机抽签。如果您由关于H-1B的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H-1B1(基于条约的临时工作签证)
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功签署后,合格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暂时在美国工作。智利和新加坡公民有资格作为主申请人,如果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是其他国家的国民,也不受影响。H-1B1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在他们所选择的美国工作区被聘用,尽管雇主不必提交I-129表和非移民工作者请愿书,申请人也不需要在提交签证申请前获得批准通知书(I-797表),但是请愿人需要在申请签证之前向劳工部提交外国劳工认证申请。

H-2A(季节性农业工作者)

在缺乏美国本地工人时,美国雇主可通过H-2A签证招募外国公民赴美从事短期农业工作。如需在美国短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农业工作,则可申请H-2A非移民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美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雇主)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提交I-129表,申请批件。

H-2B(技术性和非技术性工作者)

如需赴美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但美国缺乏相应本地工作者时,应申请H-2B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核证,以确认没有合适的美籍公民能够胜任申请人就职的岗位。

H-3(受训人员)

如需赴美接受为期一到两年的培训(除研究生教育或培训以外的任何领域),应申请H-3签证。这种培训可以受薪并且允许申请人参加实践工作,但不得从事生产性工作,而且前提是申请人在本国无法获得同类培训。

H-4(家属)

如果您是持有H类签证的主申请人,则您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岁以下)将获发H-4签证以便陪同赴美,但是,家属不得在美国工作。

L-1(公司内部调职者)

如果您是跨国公司的雇员,被临时派往美国的上级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单位工作,则需申请L-1签证。此处所述跨国公司不限于美国/外国企业。要获得L-1签证,申请人必须属于管理层/高管层或拥有专业知识,并且被公司派往美国担任此类职位,但赴美前后的职位头衔不必完全相同。此外,在申请赴美工作的前三年中,申请人须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连续工作满一年。只有在申请人准备就职的美国公司或附属机构获得USCIS的申请批件(无论以集体调职形式(blanket)还是个人调职形式)后,才能申请L-1签证。

L-2(家属)

如果您是持有有效的L类签证的主申请人,则您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岁以下)将获发L-2签证。根据最近出台的法律规定,您的配偶也有机会申请就职许可。您的配偶必须持自己的L-2签证进入美国,然后提交一份完整作答的I-765表(可向USCIS获取)并缴纳相关申请费用。但相关法律依然禁止您的子女在美国求职。

O类签证

O类签证主要面向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界或电影电视制作行业的杰出人士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P类签证(艺术家、演艺人员)

P类签证主要面向准备赴美表演的体育界/演艺界人士、艺术家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Q类签证

如果您计划赴美参加以提供实践培训、就职机会以及分享本国历史、文化、传统为宗旨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则应申请Q类签证。要申请此类签证,项目主办方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

美国移民法为外国人提供了多种通过在美国就业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得绿卡)的方式。这些基于就业(EB)的“优先移民”类别包括:
 
第一优先 (EB-1) – 优先工人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外星人;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
或者某些跨国经理和高管
 
第二优先(EB-2)——持有高级学位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专业人士(包括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第三优先(EB-3)——技术工人、专业人员或其他工人

  • 移民上诉或重新审核

如果USCIS的决定不利于您,您的律师可以帮助您提出上诉。

  • 驱逐程序

这些是在移民法庭进行的行政程序,以帮助确定一个人是否应该被驱逐出境。

当政府无理拖延对移民申请的决定时,您可以起诉迫使政府采取行动。这项法律行动的具体名称是执行令,俗称“催办令”。强制执行令要求法院命令政府做法律规定的特定事情。如果政府没有回应您的更新请求,或者提供了模糊的延迟原因,则强制令行动可能特别有用。在移民或非移民案件的实际操作中,执行令可以用于起诉美国驻外的使馆进行催办或者美国境内的移民局进行催办。

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系一种移民救济形式,适用于居住在美国的无证儿童,其至少被父母一方遗弃、虐待或忽视,并符合其他几项资格要求。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提供了一条获得公民身份的途径,但也涉及家庭法和移民法实践中的多个过程。申请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需要两步:先从州法院获得可以确定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的断定令,然后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办公室提交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实际申请。

U签证是为某些犯罪活动受害者提供的一种移民救济形式,并作为一种工具来帮助执法部门查明罪犯和帮助受害者。U签证为持有人临时提供4年居留期限,其中一些持有人最终有资格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每年签发10,000张U签证,造成大量签证申请积压。签证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无证件的犯罪受害者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和起诉犯罪,而不必担心被驱逐出境。

每年都有人来美国寻求保护,因为他们遭受了迫害或担心他们会因为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或者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如果您有资格获得庇护,您可能被允许留在美国。要申请庇护,请在抵达美国后的一年内提交 I-589 表格,申请庇护和暂缓遣返(Application for Asylum and for Withholding of Removal)。如果申请庇护,美国移民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您可以在提交申请时或在对您的案件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将您在美国的配偶和子女包括在您的申请中。要将您的孩子包括在您的申请中,该孩子必须未满 21 岁且未婚。“庇护”系在美国境内申请难民保护的一种方式,包括不被驱逐出境。获得庇护身份一年后,庇护申请人可以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庇护申请人还可以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出保护或申请。

​在政治庇护案件的审批期间,申请者及其配偶和子女都可以机会申请在美国合法工作的C8工卡和SSN税号,用以合法工作并维系家庭生活开支。


作为拥有超过五十年的麻省移民律师楼,我们聆听您的意见,并利用我们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清晰的意见和实现移民的路径。我们律师事务所从事移民法多年,并密切关注美国移民局和其他美国移民机构的状况。一些移民客户可能会因刑事指控而导致产生加重重罪,进而完全丧失移民或转换身份的资格。作为麻省享有声望的综合性律师楼,我们的移民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地协调其他专业领域的律师共同完成案件,例如影响移民身份的刑事案件或者投资移民的财务或税务规划

 

如果您在语言方便存在障碍,我们的华人移民律师或助理可以有效地与您进行沟通,并帮助您寻找到合理的移民方案。我们将在本网站上发布与移民相关的文章。如果您有兴趣,欢迎随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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